關于轉發《國家計委印發關于加強利用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規劃及項目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的通知
市政府各委、辦、局(總公司),各區、縣計委(計經委):
現將《國家計委印發關于加強利用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規劃及項目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計外資[2000]638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根據文件精神并結合我市情況,將有關問題強調通知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外國政府貸款的總量、結構及項目的規劃管理
1、北京市發展計劃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計委)會同市有關部門研究編制我市中長期和年度利用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計劃,結合我市情況,提出利用外貸款的方針政策、貸款總規模和投資結構及有關措施等,報市政府審批。
2、市計委是北京市利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外國政府貸款規劃及項目的歸口管理部門。根據我市的經濟社會發展戰略和重點,統一負責貸款備選項目的篩選及申報工作。市計委將根據市各有關委辦局(總公司)和各區縣計委(計經委)提出的貸款申請,建立我市利用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備選項目庫。所有申報項目將依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及我市利用國外貸款的方針政策,從備選項目庫中選出。
二、加強貸款項目前期準備工作的管理
1、嚴格貸款項目的審批管理。所有貸款項目必須嚴格按照國家項目建設程序的要求和規定,做好項目前期準備工作,按規定報批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利用外資方案)。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后方可正式進行對外貸款協議(或合同)的談判、簽約。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的要求,達到相應深度,做好建設方案的論證,落實國內配套資金等各項建設條件,落實償還責任,附還款計劃并明確貸款償還方案和償還責任。市計委在審批由金融機構負責轉貸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時,需有轉貸金融機構出具的轉貸意見。
2、明確和規范項目利用外資方案的審批管理。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應包括利用外資方案,并作為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重要組成部分一并審批。屬于下面兩種情況的項目,需單獨報批利用外資方案:一是我市地方打捆項目需由市計委編制項目總體利用外資方案,上報國家計委審批。二是原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用內資建設轉為利用貸款的項目,經國家計委列入貸款備選項目規劃后,如建設方案與原批準可行性研究報告沒有變化的,需編制利用外資方案,限額以上項目由我委上報國家臟委審批。
3、加強對貸款項目前期工作的管理和指導。市計委將參與我市利用國際金融組織和日本政府貸款等重要基本上的對外磋商活動,做好項目的貸款規模、建設內容等重大問題的把關、協調和通報工作。市有關部門在對外工作中應堅持以國內建設程序為主的原則,如出現國外貸款機構對項目的建設內容、貸款規模等的評估意見與我方有較大差距的,應及時報告國家計委并抄報我委。
談判結果與原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利用外資方案)中的貸款金額、建設內容等有出入的,應由我委報經國家計委復審同意后再對外承諾、簽約。
三、加強貸款項目實施的管理
1、項目單位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通知》要求建立和健全法人責任制、擇優選擇有資格的采購代理公司、進行采購工作、建立項目后評價制度和項目實施的信息反饋制度。市計委將加強項目實施的監督與協調,重大問題能報市政府和國家計委。為加強貸款項目工程質量和使用的管理,據國家有關規定,將我市利用國際金融組織和日本政府貸款的項目納入市計委稽查特派員檢查制度,強化項目實施的監督和檢查。
2、市計委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為金融組織和政府貸款項目出具貸款項目確認證書(限下項目)或審核后上報國家計委(限上項目)。以及審核貸款項目余款使用方案并上報國家計委審批。
四、加強貸款項目債務管理
根據國家全口徑外債管理的要求,市計委將會同市有關部門建立以主權外債逾期率為主的地方主權外債風險監測考核指標體系。該指標體系將成為市領導重要的決策參考數據和制定我市利用貸款的方針政策的重要依據之一。各項目單位和轉貸機構應按時準確填報國外貸款項目管理信息系統數據。
二○○○年八月七日
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文件
急 計外資[2000]638號
國家計委印發關于加強利用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規劃及項目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計委(計經委),國務院各有關部委,各國家政策性銀行及國有商業銀行:
為貫徹中共中央中發[1998]6號文件精神,進一步明確和規范利用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規劃及項目管理的有關程序,提高利用國外貸款水平,我委制定了《關于加強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規劃及項目管理暫行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附件:國家計委關于加強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規劃及項目管理暫行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展計劃委員會
2000年7月30日
附件:
國家計委關于加強利用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規劃及項目管理暫行規定
改革開放以來,利用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作為我國對外開放、利用外資的重要組成部分,取得了很大成績,有力地促進了我國經濟建設和社會事業的發展。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國內外形勢的新變化,原有的管理辦法有些已不能適應新的形勢。為貫徹中共中央中發[1998]6號文件精神,根據機構改革后國務院賦予國家計委的管理職能,進一步明確和規劃利用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規劃及項目管理的有關程序和要求,將工作重點切實轉向以提高質量和效益為中心,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利用國外貸款水平,保證主權外債安全,特作如下規定:
一、利用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主要包括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國際農業發展基金會等貸款(含聯合融資、與貸款項目相關聯的全球環境基金等贈款)、日本政府貸款(含日本國際協力銀行日元貸款和不附帶條件貸款)和其他國家政府(混合)貸款,由我國政府向國際金融機構、外國政府(機構)統一籌借,形成國家主權外債是國家可直接掌握和調控的資源,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要求及有關政策合理有效使用。
(二)根據中央積極、合理、有效利用外資的方針,今后我國利用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的指導思想是:穩定規模,優化結構,提高質量和效益,保證債務安全,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三)借用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需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原則上用于政府主導型項目,主要投向農業、水利、林業及生態、交通、能源、環保以及市政基礎設施等領域;堅持向中西部地區傾斜,并按照國家西部大開發戰略,重點安排西部地區項目;堅持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一,著力提高貸款使用效益;充分考慮項目的承受和配套能力,注意量力而行。
(四)堅持“統一規劃,歸口對外,分工協作,明確責任,高效管理”的原則,建立和完善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借用還管理機制,確保主權外債安全。
二、加強利用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的總量、結構及項目的規劃管理
(一)國家計委會同有關部門及地方發展計劃部門研究編制國家長期和年度利用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計劃,提出利用貸款的方針政策、貸款總規模和投資結構及有關措施等,作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的重要組成部分,報國務院審批。
(二)國家計委根據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含計劃單列單位)和地方發展計劃提出的貸款申請,會同有關部門,依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及國家利用外資方針政策,根據不同貸款來源的特點,經綜合平衡后,分別制定利用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備選項目規劃。其中,利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和日本政府貸款備選項目的規劃,經商財政部后,報國務院批準。
(三)地方發展計劃部門是地方利用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規劃項目的歸口管理部門,根據本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戰略和重點,統一負責貸款備選項目的篩選及申報工作。各地發展計劃部門要加強貸款規劃工作,努力提高申報的貸款項目質量。需地方財政承擔償債責任或提供擔保的項目,地方發展計劃部門需商用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后上報或與同級財政部門聯合上報國家計委和財政部。
(四)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行業發展規劃和重點,向國家計委提出或牽頭提出貸款項目申請。如貸款債務需由地方承擔的,則需經地方發展計劃和財政部門同意后方可上報。
(五)所有貸款項目均須列入相關貸款備選項目規劃,并經國務院或國家計委批準后,由財政部統一組織對外提出,開展工作。對未經國家計委列入貸款規劃的項目,各地方、部門在與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政府貸款機構)聯系、交往中,一律不得做出承諾。
(六)國家計委根據情況會同有關部門和地方發展計劃部門研究分析國內外新情況,及時提出對策措施,著力優化貸款結構,努力提高貸款項目和整體規劃質量。
三、加強貸款項目的前期準備管理,努力提高貸款項目質量。
(一)貸款項目的前期準備工作直接關系到貸款項目的質量和項目的順利進行,必須進一步加強和規范管理。地方發展計劃部門或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計劃單列企業集團公司在接到國家計委下達的有關貸款規劃的通知后,應積極會同項目單位抓緊開展利用貸款的有關準備工作。所有貸款項目必須嚴格按照國家項目建設程序的要求和規定,做好項目前期準備工作,按規定報批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利用外資方案)。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后方可正式進行對外貸款協議(或合同)的談判、簽約,如有特殊情況,需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前對外簽約的項目,必須報經國家計委同意或報經國務院批準后方能進行,但所簽協議(合同)需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后方可生效。
由金融機構負責轉貸的項目,轉貸金融機構應根據由其轉貸的貸款項目的前期準備工作進度,及早開展項目的評估工作;國家計委在審批此類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時,需有轉貸金融機構出具的轉貸意見。
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和要求,達到相應深度,做好建設方案的論證,落實國內配套資金等各項建設條件,明確貸款償還方案和償還責任。國家計委負責進行部門、計劃單列企業集團公司和地方的協調,做好重大項目的可行性論證。
(二)進一步明確和規范項目利用外資方案的審批管理。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應包括利用外資方案,并作為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重要組成部分一并審批。利用外資方案的重點是做好貸款采購清單和貸款償還方案,要遵循合理、有效的原則,不得將貸款用于采購項目外的貨物或非生產性貨物(如小轎車等)。屬于下列情況的項目,需單獨報批利用外資方案:
1、對于由地方或國務院有關部門牽頭的打捆項目(對外為一個項目,對內由若干個子項目組成),經國家經計批準列入貸款規劃后,由地方發展計劃部門或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編制一攬子項目建議書或總體方案報國家計委審批;其子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按現行規定辦理,在此基礎上,編制項目總體利用外資方案,由地方發展計劃部門或國務院主管部門、計劃單列企業集團公司報國家計委審批。
2、對于原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用內資建設轉為利用國際金融組織或外國政府貸款的項目,經國家計委批準列入貸款備選項目規劃后,如建設方案與原批準可行性研究報告沒有變化的,需編制利用外資方案,限額以上項目報國家計委審批。
(三)地方發展計劃部門應加強對貸款項目前期工作的管理和指導。參與利用國際金融組織和日本政府貸款等重要項目的有關對外磋商(包括國外貸款機構對項目的調查評估)活動,做好項目的貸款規模、建設內容等重大問題的把關工作;及時協調項目準備過程中的重大問題,并向國家計委通報有關情況。
(四)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加強國內外程序的銜接,堅持以國內建設程序為主的原則。在對外工作中,應以國家批準的貸款規劃、項目批準文件為依據,如出現國外貸款機構對項目的建設內容、貸款規模等的評估意見與我方有較大差距的,應及時報告國家計委;有關單位不得擅自對外承諾或簽署備忘錄。項目單位應及時將與外方會談的主要內容和外方提交的評估備忘錄報送國家計委。
(五)有關部門和單位應根據國家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9或利用外資方案)對外磋商、談判。談判結果如與原批準的貸款金額、建設內容等有出入的,應報經國家計委復審同意后再對外承諾、簽約;必要時,還應報國務院審批。
(六)對已列入貸款規劃、且對外工作已進行相當深度的項目,如無特殊理由,原則上不得再調整貸款渠道;確需調整的,需報國家計委同意后方可進行。
四、加強利用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項目的實施管理
(一)利用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項目,都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和健全法人責任制。項目法人負責項目的前期工作、實施和建成后運營管理。對于地方打捆項目,地方政府可根據需要設立項目執行管理辦公室,主要負責項目的對外聯絡、組織協調和具體執行工作,同時注意發揮各子項目業主單位的作用。各級發展計劃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強項目實施的監督和管理,主動協調、解決執行中出現的問題,保證項目的順利實施。
(二)加強和健全利用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項目的采購工作。項目單位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擇優選擇有資格的采購代理公司。采用國際競爭性招標采購的項目,項目單位應嚴格按照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利用外資方案批準的采購清單編制標書,不得擅自變更采購內容,嚴禁將貸款挪作他用。若確有需要調整采購內容,需按程序向原審批機關報送調整方案,經批準后方能進行。要嚴格遵循國家《招標投標法》等有關法規、政策及國外貸款機構采購指南,堅持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同時要認真貫徹促進國內制造產業發展的方針,所采購的物資、設備的檔次、規格在滿足項目需要的前提下,其標書編制及招標過程中應盡可能為國內產品中標創造條件,努力提高國內企業中標率。國家計委參與協調招標采購中的重大問題。
(三)根據國務院對利用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項目進口貨物關稅優惠的有關規定,需由國家計委和省級(含計劃單列市)發展計劃部門出具相關貸款項目確認書。項目單位到國家計委辦理有關貸款確認書時,需有地方計委或國務院主管部門(按項目隸屬關系)出具的正式文件。
(四)加強貸款項目余款使用管理。當項目按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利用外資方案批準的貸款使用內容完成采購后出現余款時,如項目單位根據工程建設實際情況需要繼續使用剩余貸款,應編制項目余款使用方案,按隸屬關系由地方發展計劃部門或國務院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國家計委審批,經批準后方可使用。
(五)加強利用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項目工程質量和貸款使用管理。嚴格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的通知(國辦發[1999]16號)的有關要求,建立工程監理、合同管理等各項制度。對利用國際金融組織和日本政府貸款的重大項目,國家計委將納入稽察特派員檢查制度,強化項目實施的監督和檢查。如發現違反程序、擅自改變貸款采購內容或挪用資金等重大問題及重大工程質量問題,國家計委將會同有關部門嚴肅查處,追究有關責任。國家計委將根據情節嚴重程度,采取暫停貸款支付或暫停審批該地方、該行業的貸款項目等措施,直至違規得到糾正。
(六)建立項目后評價制度。限額以上項目建成后原則上一年內,各項目單位或由項目單位委托有資格的咨詢機構對項目進行后評價,并向國家計委提交項目后評價報告。利用國際金融組織和日本政府貸款項目的后評工作,可結合國外貸款機構的要求進行。
(七)建立項目實施的信息反饋制度。項目單位應定期(每半年)向政府有關部門提交項目實施進度報告,限上項目需報送國家計委。地方發展計劃部門應按照國家計委有關國外貸款項目管理信息系統的規定,組織項目單位及時準確填報數據。
五、加強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的債務管理
(一)主權外債的償還直接關系到國家對外信譽,必須加強和完善其債務管理。要進一步建立和健全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轉貸機制,規范擔保行為。各轉貸機構應根據國家確定的轉貸原則及時辦理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轉貸協議,地方發展計劃部門應積極協助項目單位做好轉貸工作。
(二)各轉貸機構要加強和規范項目的轉貸及債務管理,主動給項目單位提供必要的金融服務;定期(每半年)向國家計委報送有關數據資料,包括分項目的貸款支付及償還情況。
(三)加強地方利用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的外債管理。地方發展計劃部門應根據國家全口徑外債管理的要求,和有關部門共同做好本地區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的外債管理工作。要建立以主權外債逾期率(拖欠主權外債本息總額/主權外債余額)為主的地方主權外債風險監測考核指標體系。地方發展計劃部門應于每年年底向國家計委報送主權外債逾期率等考核數據。地方主權外債逾期率將作為國家計委安排、審批新的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項目的重要依據。對逾期率超過一定比例的地方,國家計委將暫停審批該地方新的利用國外貸款項目。
(四)為適應深化改革和擴大改革開放的要求,有效發揮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項目的效益和作用,國家允許利用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項目轉讓經營權和進行所有權結構調整,包括運用與外商合資、合作、兼并、股票海外上市等方式,盤活資產存量和改善經營機制。經營權轉讓和所有權結構調整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并按規定程序報批。對于在建貸款項目或尚未全部償還主權外債的項目,在進行經營權轉讓和所有權結構調整時,必須事先征得轉貸機構對剩余債務償還安排的認可,同時,還需事先向有關國外貸款機構通報。嚴禁各種形式的逃廢主權外債的行為。
(五)加強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的外債外匯管理。貸款簽約后,項目單位應及時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外債登記。有關貸款的結售匯及具體外債登記等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和國家外匯管理局的有關規定執行。
此前國家計委發布的有關利用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管理規定如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一律按本規定執行。各級發展計劃部門要主動加強與財政部門、轉貸金融機構及有關部門的溝通和聯系,通力合作,不斷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把我國利用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工作提高到一個新的水平。
來源: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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