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區計委:
你委《關于社區衛生服務站收取診療費的請示》(海計審字[2003]4號)收悉。經研究,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本市城鎮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京政發 [2000]37號)精神,同意經市、區(縣)衛生行政部門批準成立的社區衛生服務站收取門(急)診診療費,每人次最高2.50元,下浮不限。社區衛生服務站收取的診療費主要用于社區衛生服務事業,不上繳首都醫學科研發展基金。全市社區衛生服務站參照此標準執行。以前規定與本批復不一致的,按本批復執行。
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來源: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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