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發改〔2004〕2774號
發文日期:2004.12.13
簽發人:陳懷偉
房山、門頭溝區煤炭管理部門,京煤集團:
現將《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煤礦生產能力核定的若干規定〉的通知》(發改運行[2004]2544號)轉發給你們。現結合本市實際情況,提出要求如下,請一并認真貫徹落實。
一、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指導和監督本市煤礦生產能力核定工作;房山、門頭溝區煤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鎮煤礦生產能力核定的審查工作;京煤集團負責所屬煤礦生產能力核定的審查工作。
二、煤礦生產能力的核定、審查工作應與煤炭生產許可證年檢同步進行,每年核定、審查一次。煤炭生產許可證年檢時,兩區和京煤集團對本地區、本單位所有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礦(井)的生產能力應進行檢查核實,對生產能力發生變化的煤礦企業要責令按時完成生產能力的重新核定工作,并將檢查核實結果書面報北京市發展改革委。
三、生產能力發生變化的煤礦企業,要及時組織開展生產能力的重新核定工作,并將核定報告報送所在區煤炭主管部門(集團公司)進行審查,區煤炭主管部門(集團公司)組織審查并簽署意見,對符合要求的,連同企業申請材料,報北京市發改委審核。
四、兩區和京煤集團應在2005年1月31日前完成本地區、本單位所有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礦(井)的生產能力檢查核實和生產能力核定的審查工作,將檢查核實結果和審查意見,連同填好的《煤礦(井)生產能力核定表》和《煤礦生產能力核定匯總表》一并報北京市發展改革委審核。
來源: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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