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發改〔2006〕160號
簽發人:丁向陽
各區(縣)發展改革委,市有關單位:
為充分發揮規劃的引導作用,實現以規劃定項目、以項目落實規劃,提高政府投資項目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水平,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貫徹實施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決定的意見》(京政發[2005]11號),我們制定了《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并將試行中遇到的問題及時反饋我們。
特此通知。
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政府投資項目
儲備庫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規劃的引導作用,實現以規劃定項目、以項目落實規劃,提高政府投資項目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水平,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貫徹實施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決定的意見》(京政發[2005]11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使用市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均應按本辦法的規定,納入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按京政發[2005]11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儲備庫項目的審核、管理和更新工作。
區縣發展改革部門和市相關主管部門,負責儲備庫項目的收集、初審和申報工作。
第二章 入庫項目條件及類別
第四條 入庫項目應符合國家和我市宏觀調控政策及產業政策,符合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專項建設規劃,符合政府投資支持方向和范圍。
第五條 入庫項目根據成熟程度的不同,分別納入儲備項目庫、預備項目庫。具體為:
(一)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經項目所在地區(縣)發展改革委或市相關部門申報,經市發展改革委審核,擬近期重點開展前期工作或啟動建設的項目,納入儲備項目庫中。
(二)已經市發展改革委批準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已經批準資金申請報告的項目,納入預備項目庫中。
第六條 納入項目庫中的項目,應明確項目單位、項目名稱、建設類別、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當前項目進展、建設必要性等內容。
第七條 納入項目庫中的項目,實行分類管理。基本類型為城市交通類,郊區市政及公共基礎設施類,能源節約、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類,城市社會發展和公共服務設施類,產業發展類,城區危改和城中村整治類,政權基礎設施類,其他類,共八大類建設項目。每一類建設項目中均設置二級子類目。
第三章 項目的征集與申報
第八條 納入儲備項目庫的項目實行集中申報和定時追加相結合的辦法。
每年8月1日至9月30日,區縣發展改革委和市相關部門,根據市發展改革委提出的具體要求,按照上述第五條的規定條件,選擇下一年度需要市發展改革委給予政府投資支持的項目,集中將項目相關信息從指定網絡系統錄入儲備項目庫。
在其他時間,區縣發展改革委或市相關部門申請當年需要市發展改革委給予政府投資支持的項目,須向市發展改革委提交書面項目申請報告并附相關材料。
第九條 市發展改革委應對區縣發展改革委和市相關主管部門提交的進入項目儲備庫的項目進行審核篩選,根據項目成熟程度及其他相關規定,分別列入儲備項目庫、預備項目庫進行管理,對于不符合條件的項目不列入項目庫。
第四章 項目庫的管理
第十條 項目庫實行網上計算機信息化管理。項目申報、篩選、審核、查詢等工作,均在網上進行。
第十一條 項目庫實行電子地圖化管理。每一個儲備項目、預備項目,均可在電子地圖中標出項目相應位置。點擊電子地圖中的項目圖標后即可出現項目介紹,主要包括項目名稱、主管單位、項目單位、建設地點、建設內容、投資情況、目前工作進度等內容。
第十二條 市發展改革委應根據項目成熟程度和項目前期工作進展情況,定期進行更新,實現儲備庫的動態管理。
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的項目,及時從儲備項目庫轉入預備項目庫。
對已納入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的項目,及時從預備項目庫中轉出。
第十三條 對儲備項目庫內的項目,市發展改革委應從以下方面予以支持:
(一)選擇全額政府投資重點項目,安排專項前期費,支持開展項目前期工作。
(二)從項目庫中選取項目,抓緊開展項目審批工作。協調相關部門,協助項目單位盡快落實規劃、土地、環保、市政、開工等方面的建設條件。
第十四條 項目儲備庫是市發展改革委進行政府投資決策的重要依據。申請政府投資支持的項目,應先納入項目儲備庫中開展評估論證等前期工作。
第十五條 對項目儲備庫內因國家政策調整或其他情況變化已不符合政府投資要求的項目,或因建設條件長期無法落實難以實施的項目,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將其從項目儲備庫中轉出。
第十六條 項目單位、區縣發展改革委和市相關主管部門應確保項目的申報質量,對所申報項目負責。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來源: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jpg)
全關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