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方案核準辦法》(京發改[2006]664號,以下簡稱664號文件)已于2006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為做好招標方案核準工作與現行項目審批及公文運轉程序的銜接,現就有關事宜補充說明如下:
一、關于招標方案的申請與受理
項目單位應按照664號文件的示范文本,向市發展改革委提交招標方案核準的請示和建設項目招標方案核準申報表;按照項目審批的有關規定需要經過區縣發展改革委申報的項目,同時提交區縣發展改革委出具的意見。
招標方案與項目申請報告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資金申請報告同時申報的,作為一個事項受理。
二、關于批復形式
招標方案單獨申報的,按照664號文件的示范文本進行批復。
招標方案與項目申請報告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資金申請報告同時申報的,在項目批復文件中一并批復,批復正文中增加一條關于招標方案核準的表述:“本批復附《建設項目招標方案核準意見書》1份,請項目單位據此依法開展招標工作。在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確有特殊情況需要變更已核準的招標方案的,應當報市發展改革委重新核準”。《建設項目招標方案核準意見書》作為批復的附件。
664號文件的示范文本,可以在我委外網《行政許可欄目》的“行政許可示范文本”中下載。
來源: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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