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服發〔2021〕30號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北京市創業孵化示范基地建設,提高基地的孵化能力和服務水平,進一步推動我市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了《北京市創業孵化示范基地服務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1年8月13日
北京市創業孵化示范基地服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北京市創業孵化示范基地建設,提高創業孵化能力和服務水平,進一步推動我市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北京市創業孵化示范基地(以下簡稱“示范基地”)是指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創業孵化示范基地的各類創業載體。本辦法所稱“各區”是指北京市所轄16個行政區及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
第三條 示范基地應當發揮資源集聚效應,為創業實體提供政策法規、培訓(實訓)指導、場地設施、經營管理、融資引才、市場拓展等扶持和服務,降低創業人員創業風險和創業成本,提高創業成功率。
示范基地為創業實體提供的創業孵化期一般不超過3年。
第四條 示范基地堅持“總量控制、擇優認定、分級指導、區域均衡”的基本原則。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孵化基地認定、業務指導和評估工作;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示范基地申報推薦工作和復評環節區級評審、創業帶動就業數據統計分析、創業政策對接落實等工作。
第二章 認定條件及申報程序
第五條 示范基地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成立和經營。示范基地的運營機構應為北京市轄區內依法成立的獨立法人機構,以創業孵化為主營業務,無違法違紀行為和未了結的法律、經濟糾紛,運營時間在2年(含)以上。
(二)孵化功能完善。示范基地在北京市轄區內擁有孵化面積不少于3000平方米的創業孵化場所,管理制度健全,有專業的服務團隊,有必要的附屬設施及配套基礎設施。
(三)孵化效果明顯。近2年,孵化場所利用率年均不低于90%,在孵創業實體年均不少于30戶,在孵創業實體提供的就業崗位年均不少于300個。自基地運營以來,入孵創業實體孵化成功率總體不低于60%,每年企業(團隊)更新率不低于15%。
(四)示范效應突出。已被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具備承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創業項目的能力,在創新服務模式、促進行業交流等方面具有示范性。
第六條 示范基地認定程序如下:
(一)申報。申報單位通過所在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報,提交《北京市創業孵化示范基地申報表》(附件1)。
(二)推薦。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初審,實地走訪基地,提出初審意見,并填寫《北京市創業孵化示范基地推薦表》(附件2)報送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三)評審及公示。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組織評審,必要時進行現場考察,評審通過后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
(四)認定及授牌。經公示無異議后,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北京市創業孵化示范基地”,并授予標牌。
第三章 示范基地管理
第七條 示范基地應當加強內部制度建設,如實記錄創業實體入孵出孵、帶動就業、享受優惠等信息,并及時向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交季度運營情況。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匯總轄區內示范基地季度運營情況,及時報送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示范基地應將基礎信息臺賬保存3年以上。
第八條 復評及程序。示范基地復評工作每2年組織一次。具體程序為:
(一)下發通知。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下發復評通知,明確復評時間、內容及要求。
(二)區評。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制定評估方案,綜合運用查閱資料、實地核查等方式對復評對象進行評估,形成評估結果報告,連同復評材料報送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三)市評。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組織審核復評材料并進行現場核查后,按程序確定并公布復評結果。
第九條 實施動態管理。示范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撤銷其“北京市創業孵化示范基地”稱號。
(一)已不具備本辦法規定的設立條件或性質發生改變。
(二)運營單位喪失運營能力,無法正常管理基地。
(三)復評未達標或自動放棄稱號。
(四)有其他違法違規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對撤銷“北京市創業孵化示范基地”稱號的創業孵化基地,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示范基地認定。
第十條 申報示范基地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套取補助資金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追回資金,情節嚴重的,按照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一條 示范基地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資金獎補。被認定為示范基地的,給予一次性資金獎補,用于補助示范基地為服務對象提供的場租減免、水電減免和創業創新服務、信息采集等相關支出。
(二)承接公共創業服務。示范基地可承接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委托開展的創業能力測評、創業大講堂、創業論壇、創業沙龍、項目路演、融資對接、創業大賽等公共創業服務活動,并按規定享受政策支持。
(三)示范基地在孵創業實體可按本市相關政策規定申請創業擔保貸款和財政貼息支持,免除反擔保。
(四)示范基地在孵創業實體發起人或主要創始人符合本市引進畢業生條件的,可優先辦理引進。
(五)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支持示范基地在孵創業實體的員工招聘工作,積極為在孵創業實體搭建招聘平臺。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 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可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制定本區基地服務管理辦法。本辦法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現行北京市創業孵化示范基地認定和管理相關規定內容,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附件:1.北京市創業孵化示范基地申報表
2.北京市創業孵化示范基地推薦表
來源: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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