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42號
現發布《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嚴格控制高層樓房住宅建設的規定》,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嚴格控制高層樓房住宅建設的規定
為貫徹落實《北京城市建設總體規劃方案》和首都規劃建設委員會《關于北京市區建筑高度控制方案的決定》,保護和發揚北京作為全國歷史文化名城的特點,合理規劃和建設高層樓房住宅,特作如下規定。
一、本市二環路以內(不含二環路規劃范圍)的地區,不得建設高層樓房住宅。
二、在本市二環路以外(含二環路規劃范圍)的城區、近郊區進行住宅綜合開發,在拆遷負擔過大和景觀有特殊需要等條件下,可以少量建設高層樓房住宅,但其高度,板式樓房不得超過12層,塔式樓房一般不得超過16層,在特殊情況下塔式樓房住宅最高不得超過18層。
前款規定的地區,不得分散建設高層樓房住宅。
三、在城區、近郊區因特殊情況確需建設超過本規定限定高度的樓房住宅,必須由市城市規劃管理局核報首都規劃建設委員會批準。
四、違反本規定建設高層樓房住宅的,按違章建設論處,對違反規定審批者,要追究行政責任。
五、本規定施行前已經批準施工在建的高層樓房住宅工程,地處重要路口、主要干道的,要進行復查,與環境景觀不協調或城市公用設施近期內不能配套建設的,要修改建設方案后再繼續施工;本規定施行前正在申請建設尚未領得建設工程許可證的,由市城市規劃主管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參照本規定重新進行審查調整。
六、本規定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市城市規劃管理局負責解釋。
七、本規定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來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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