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5號
現發布《北京市征兵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規定》,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3年9月23日
北京市征兵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規定
第一條 為保證本市征兵工作任務的完成,根據《北京市征兵工作若干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每年下達給本市的征兵任務,由市人民政府、北京衛戍區下達給區、縣人民政府。
區、縣人民政府將市人民政府、北京衛戍區下達的征兵任務逐級下達給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
第三條 區、縣、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的行政首長全面負責本地區的征兵工作。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負責本單位的征兵工作。
第四條 單位應當加強對征兵工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宣傳,建立本單位的征兵工作制度,對實施征兵責任制成績突出的人員給予獎勵,對違反征兵責任制規定的人員依法給予處理。
第五條 單位應當按照區、縣兵役機關的安排和要求,完成下列工作:
(一)如實申報本單位適齡男性公民人數;
(二)設立兵役登記站,組織本單位的適齡男性公民參加兵役登記;
(三)組織本單位應征公民按時到體檢站進行體格檢查;
(四)對體檢合格的本單位的應征公民進行政治審查;
(五)對征集服役的本單位職工,按照國家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進行優撫。
第六條 對實施征兵責任制成績突出的區、縣、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單位,由上級人民政府、上級兵役機關給予表彰獎勵。
第七條 對沒有完成征兵任務的區、縣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給予通報批評,并對區、縣人民政府的行政首長給予行政處分;對沒有完成征兵任務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由區、縣人民政府給予批評,并對行政首長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條 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由區、縣人民政府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處罰:
(一)沒有完成征兵任務的,每少一個名額處以6000元罰款;對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管領導人和直接責任人分別給予行政、紀律處分,并處以200元罰款;
(二)不如實申報本單位適齡男性公民人數、對職工參加兵役登記和征集設置障礙的,處以1000元至3000元罰款;對單位法定代表人、主管領導人和直接責任人分別給予行政、紀律處分,并處以200元的罰款。
第九條 本規定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規定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
來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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