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9號
現發布《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對廣告業征收教育事業發展費的規定》,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1994年6月16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對廣告業征收教育事業發展費的規定
第一條 為加快北京市教育事業發展,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頒布的《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中關于多渠道籌措教育經費的精神,結合本市具體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本市行政區域內廣告媒介單位和戶外廣告經營單位,均按本規定繳納教育事業發展費。
第三條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教育事業發展費征收工作。
第四條 教育事業發展費計征標準:廣告媒介單位按廣告刊播費全額的5%計征;戶外廣告經營單位按戶外廣告營業收入的2%計征。
第五條 廣告媒介單位和戶外廣告經營單位應在每月15日前將上月應繳的教育事業發展費全額上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每月匯繳市財政。有關票據使用,賬務處理及繳納稅金,按財政、稅務現行規定辦理。
教育事業發展費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文教辦公室會同市財政局統一安排使用。
第六條 對拒絕或不按規定足額上繳教育事業發展費的廣告媒介單位或戶外廣告經營單位,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除責令其上繳外,并按其欠繳的金額每日加收2‰的滯納金;逾期30天仍未足額上繳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七條 教育事業發展費的具體征收管理辦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據本規定制定。
第八條 本規定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來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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