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6號
現發布《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垃圾渣土管理的規定》,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1994年8月17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垃圾渣土管理的規定
第一條 為了貫徹實施《北京市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維護市容整潔,保障人民健康,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本市城區、近郊區和遠郊區縣的建制鎮、開發區、風景名勝區垃圾、渣土的收集、清運和消納,均按本規定管理。
第三條 本規定由各級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組織實施。
第四條 居民居住區的垃圾收集站(包括密閉式清潔站,下同),除另有規定的外,由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會同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統籌設置。垃圾收集站的設施,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購置和維修,并負責清運垃圾。垃圾收集站的管理,除密閉式清潔站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外,均由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負責。
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包括單位自建自管并以本單位職工及其家屬集中居住為主的宿舍區和單位院內的宿舍區)和集貿市場的管理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單位),應自行設置垃圾容器或建設密閉式清潔站,收集本單位產生的垃圾,并負責清運。垃圾收集站的管理,由設置單位負責。
產生垃圾較少的單位,經區、縣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在就近的垃圾收集站傾倒垃圾,并按規定標準向垃圾收集站的管理單位交納服務費用。
第五條 垃圾收集站和垃圾容器的管理單位應建立保潔管理責任制,保持垃圾收集站的整潔和垃圾容器的完好。損壞或破舊的垃圾容器應及時維修或更新。
第六條 垃圾收集站、垃圾容器的設置應當便于使用和清運,不妨礙交通,不影響市容。城區和近郊區的垃圾收集站應全部實行密閉容器化,并創造條件逐步改建成密閉式清潔站。新建、改建居民區應同時配套建設密閉式清潔站。
在有條件的地區,應當推行袋裝垃圾和密閉式壓縮車收集垃圾。
第七條 在垃圾收集站傾倒垃圾,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敯凑帐腥莪h境衛生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收集、傾倒垃圾,不得亂堆亂倒。
?。ǘ┙乖诶占竞屠萜鲀葍A倒污水、糞尿和渣土;秸桿、箱筐等體積超出垃圾容器容量的長、大廢棄物,應破碎后再傾倒。
(三)愛護并合理使用垃圾容器等設施,不準拆移、損毀或在垃圾容器內焚燒廢棄物等。
第八條 單位或居民因需要在街巷、道路兩側臨時堆放渣土,必須經當地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同意,報當地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批準,并嚴格按照批準的地點、面積、期限堆放。渣土較多,占地面積較大的渣土堆放現場,應由堆放渣土的單位設立明顯標志,并派人管理。
第九條 清運垃圾應做到按日清理,車走站凈,密閉運輸并運到規定的垃圾消納場所,不得亂堆亂倒。
單位自行清運垃圾的,應按規定標準向垃圾消納場所交納管理費。
第十條 單位或者個人因建設工程施工或房屋修繕等產生的渣土(包括回填土,下同),由單位或個人負責清運。
清運渣土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持施工許可證、工程圖紙等有關材料,向下列審批部門提出申請并填寫渣土消納登記表:
跨區、縣的或市重點工程產生的渣土,由單位向市環境衛生管理局辦理消納登記;其他建設工程產生的渣土,由單位向區、縣環境衛生管理局辦理消納登記;房屋修繕產生的渣土,由單位或個人向當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辦理消納登記。
第十一條 審批部門自接到申請之日起3日內核發渣土消納許可證,開具渣土消納單。
清運渣土的單位或個人應按規定的標準交納渣土消納場所管理費,并按渣土消納單規定的時間、路線、消納場所運輸和傾倒渣土。
第十二條 應當由單位或者個人自行清運的垃圾、渣土,可以委托環境衛生專業單位或經市環境衛生管理局資質認定的服務公司清運,雙方應簽訂委托清運垃圾、渣士協議。委托方應向受托方交付清運費,受托方負責清運垃圾、渣土,并對清運過程中發生遺撒、泄漏承擔責任。
中小學校、托兒所、幼兒園、公安派出所、社會福利單位和其他交付清運費確有困難的單位,經區、縣人民政府批準,清運費可予減免。
第十三條 本市垃圾、渣土消納處理場所的設置,必須符合環境衛生、環境保護和城市規劃的要求和標準。
市環境衛生管理局應依據《條例》和本規定對垃圾、渣土消納處理場所進行監督管理,并可根據實際需要進行調配。
第十四條 運送垃圾、渣土的車輛行車時,必須蓋好苫布、防塵罩,封閉嚴密,不得沿途遺撒、飛揚。
第十五條 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廢棄物以及其他工業性和污染廢棄物,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妥善處理,不得倒入垃圾收集站和垃圾、渣土消納場所。
第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的,由市容環境衛生監察組織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下列處理:
?。ㄒ唬﹩挝徊话匆幎ㄗ詡淅萜鳎唇浥鷾噬米詫⒗谷肜占镜?,限期改正,并按已倒入垃圾收集站的垃圾量收取托運費;逾期不改正的,每逾期一天,按其倒入的垃圾量,每立方米罰款50元。
(二)未按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收集、傾倒垃圾,造成垃圾收集站和垃圾容器周圍嚴重臟亂的,給予警告,限期改正,并處責任單位50元罰款,處直接責任人10元罰款。
?。ㄈ├占驹O施損壞妨礙使用、影響市容的,處責任單位100元罰款,并限期維修或更新;逾期不維修、更新的,每逾期一天,罰款50元。
?。ㄋ模┫蚶占緝A倒污水、糞尿、渣土和其他廢棄物的,處責任單位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處直接責任人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ㄎ澹┎话匆幎皶r清運垃圾,造成垃圾堆積,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處垃圾清運單位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并限期清運干凈。
?。﹣y倒垃圾、渣土的,責令立即清除,按亂倒的垃圾、渣土量計算,每噸處1000元罰款,處直接責任人200元罰款,并按市容環境衛生監察組織指定的時間和地點,按每亂倒1車垃圾、渣土清運10車的比例,責令責任單位或責任人清運垃圾、渣土。因亂倒垃圾、渣土致使綠化、農業生產和河道排水設施遭受損失的,由責任單位或責任人賠償。不按規定辦理渣土消納登記的,視為亂倒垃圾、渣土,按本項規定處罰。
(七)清運垃圾、渣土沿途遺撒飛揚、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責令施工單位停止運輸,整頓3天至7天,組織駕駛員進行市容環境衛生法規的學習培訓,對責任單位,每污染一平方米罰款2元,并處直接責任人50元罰款。
(八)損壞垃圾收集站設施的,應當賠償。屬故意損毀垃圾收集站設施或辱罵、毆打執法人員、阻礙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
?。ň牛┎话匆幎ㄔO置和使用垃圾、渣土消納場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責任單位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 本規定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市環境衛生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1987年10月27日京政發134號文件發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垃圾渣土管理的規定》和1990年12月15日京政發80號文件發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關于加強垃圾渣土管理的規定>若干條款的決定》同時廢止。
來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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