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3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違反師范畢業生服務期制度的處罰規定》已經1996年1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7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九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違反師范畢業生服務期制度的處罰規定
第一條 根據《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師范畢業生違反《辦法》規定未完成服務年限的,由市和區、縣的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勞動行政部門按照《辦法》第四條的職責劃分給予處罰。
本規定所稱師范畢業生是指師范院校和非師范院校中接受師范教育的畢業生。
本規定中服務年限,是指自報到之日起在教育工作崗位工作滿5年。
第三條 師范畢業生未完成服務年限的,由市和區、縣的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追繳在校期間的專業獎學金和培養費。
第四條 聘用單位聘用未完成服務年限的師范畢業生的,由市和區、縣的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按照該師范畢業生在校學習期間專業獎學金和培養費總和的1至2倍處以罰款,同時可提請其上級主管部門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第五條 市教育行政部門、市勞動行政部門可以按照職責劃分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負責解釋。
第六條 本規定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在《北京日報》、《北京法制報》上刊載)
來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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