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提高稅務機關的納稅服務水平,切實維護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的合法權益,不斷規范代扣代繳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國家稅務總局《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北京市地方稅務機關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所有扣繳義務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以下簡稱扣繳申報),是指扣繳義務人向個人支付應稅所得時,不論其是否屬于本單位人員、支付的應稅所得是否達到納稅標準,扣繳義務人應當在代扣稅款的次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其支付應稅所得個人(以下簡稱個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項目和數額、扣繳稅款數額以及其他相關涉稅信息。
第四條 實行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的應稅所得包括: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六)財產租賃所得;
(七)財產轉讓所得;
(八)偶然所得;
(九)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
第五條 扣繳義務人實施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可采用以下申報方式:
(一)網上電子申報方式。扣繳義務人利用全員全額申報軟件將納稅義務人的有關扣繳信息通過電子申報網絡,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
(二)上門自助申報方式。由稅務機關征收管理部門提供裝有全員全額申報軟件的終端設備,扣繳義務人可通過磁盤導入或手工輸入扣繳信息,實施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
第六條 扣繳義務人在進行初次扣繳申報前應記錄以下個人基礎信息:姓名、身份證照類型及號碼、職務、戶籍所在地、有效聯系電話、有效通信地址及郵政編碼等。個人及基礎信息發生變化時,扣繳義務人應及時變更。
第七條 扣繳義務人應在稅法規定的期限內解繳代扣稅款,同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或上傳《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和個人基礎信息。但同時報送有困難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說明原因,并最遲在扣繳稅款的次月底前報送。
第八條 扣繳義務人在扣繳稅款時,不論支付的應稅所得是否達到納稅標準,均按每個人逐欄逐項填寫或錄入《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
第九條 稅務機關、扣繳義務人應依法保存相關申報資料,包括電子申報資料。
第十條 扣繳義務人可以依法委托稅務代理人辦理本辦法所涉及的相關稅務事宜。
第十一條 因扣繳義務人責任造成納稅人多繳稅款的,可依據《征管法》第五十一條規定進行退稅處理。如已開具相應期間的完稅證明,扣繳義務人應先行將完稅證明原件提交稅務機關,稅務機關在辦理退稅后依法繳銷。
第十二條 扣繳義務人不按上述規定辦理的,稅務機關應按照《征管法》規定,依法給予嚴肅處理,并追究其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未為扣繳義務人、納稅義務人保密或故意泄密的,按照《征管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暫行辦法從2006年10月1日起執行。此前規定與本辦法有抵觸或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來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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