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總則
1.1 編制目的及依據
作為首都和特大糧食銷區,本市糧食自給率僅占全市糧食總需求的10%左右,90%左右的糧食依靠外埠調入或進口解決。一個地區糧食供給對市場依賴程度越高,糧食安全潛在的風險就越大。隨著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國有糧食企業市場份額大幅下降,市場配置資源的作用越來越強,糧食多渠道流通、多元主體經營的局面已經形成。但是,由于我國糧食生產的基礎并不穩固,糧食增產的難度越來越大,保持糧食長期供求平衡的任務十分艱巨,加之產區與銷區糧食庫存結構的不平衡,一旦流通不暢,便會引起糧食市場的波動。同時,各類突發公共事件引發的糧食市場波動也增加了糧食安全風險。首都糧食市場的穩定,直接關系到居民生活、社會安全和政治穩定。為保證特殊情況下糧食的有效供給,形成應對此類突發公共事件的工作機制,確保首都糧食安全,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北京市儲備糧管理辦法》、《國家糧食應急預案》和《北京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制定本預案。
1.2 等級劃分
本預案所稱糧食應急狀態,是指因各類突發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本市糧食供求關系突變,在部分監測點出現居民集中排隊購買、糧食脫銷斷檔、價格大幅度上漲等糧食市場急劇波動的狀況。
根據糧食供給突發公共事件影響范圍、危害程度、政府處置能力等因素,本預案規定的糧食應急狀態從低到高分為一般(Ⅳ級)、較大(Ⅲ級)、重大(Ⅱ級)和特別重大(Ⅰ級)四級。
1.2.1 一般糧食應急狀態(Ⅳ級)
本市主要糧食品種(或糧食復制品)在1個區縣50%以下的監測點出現應急狀態,并可能引發較大區域出現糧食市場波動,需要區縣政府采取應急措施處置的情況。
1.2.2 較大糧食應急狀態(Ⅲ級)
在1個區縣50%以上的監測點出現糧食應急狀態,并可能引發更大區域出現糧食市場波動,以及區縣政府認為需要進行處置的情況。
1.2.3 重大糧食應急狀態(Ⅱ級)
本市糧食供求關系突變,糧食市場發生劇烈波動,全市30%監測點或2個以上區縣出現糧食應急狀態,已超過區縣政府處置能力和需要市政府處置的情況。
1.2.4 特別重大糧食應急狀態(Ⅰ級)
全國范圍內糧食供應緊張,引發本市糧食供求關系突變,已超過市政府處置能力和國務院認為需要按照國家級糧食應急狀態處置的情況。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在糧食應急狀態下,對原糧及成品糧的采購、調撥、加工、運輸、供應、宣傳和后期處置等方面的應對工作。
1.4 工作原則
⑴統一領導、各負其責。本市糧食應急工作實行市委、市政府統一領導下的分級、分部門負責制。區縣要建立糧食應急機制,切實承擔本區縣糧食應急供給任務。市糧食供給應急協調工作小組成員單位要相互配合,密切協作,并按照本預案確定的職責制定相應的應急措施。
⑵科學監測、預防為主。要提高防范突發公共事件的意識,加強對糧食市場的跟蹤監測,充分發揮以市糧食局信息中心為核心、覆蓋全市的糧食信息監測網絡的作用,不斷提高預防和監測水平。
⑶快速反應、注重實效。要形成糧食應急快速反應機制。出現糧食應急狀態要立即做出反應,及時向市政府和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情況,迅速采取相應措施,確保應急處置果斷,取得實效。
2 組織機構和職責
2.1 市糧食供給應急協調工作小組及職責
由市糧食局牽頭,相關部門組成市糧食供給應急協調工作小組,一旦發生糧食供給突發公共事件,在市糧食供給應急協調工作小組框架基礎上,組建市糧食供給臨時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臨時應急指揮部”)。
市糧食供給應急協調工作小組組長由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擔任,副組長由市商務局局長、市糧食局局長擔任。市糧食供給應急協調工作小組由市委宣傳部、市發展改革委、市教委、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交通委、市商務局、市衛生局、市工商局、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市統計局、國家統計局北京調查總隊、市糧食局、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北京市分行、北京鐵路局、北京糧食集團有限公司的分管負責人組成。
2.1.1 市糧食供給應急協調工作小組的職責
⑴研究制定本市應對糧食供給突發公共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導意見。
⑵分析總結本市糧食應急狀態的應對工作。
⑶負責本市糧食供給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隊伍的建設和管理。
⑷承辦市應急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臨時應急指揮部總指揮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擔任,副總指揮由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商務局局長和市糧食局局長擔任。臨時應急指揮部的職責是:指揮處置特別重大、重大糧食供給突發公共事件;指導、檢查區縣開展較大、一般糧食供給突發公共事件的應對工作;隨時掌握應急事態的變化情況,并根據需要向駐京部隊通報情況;根據應急事態的狀況,向市政府提出請求駐京部隊支援的建議。
2.1.2 市糧食供給應急協調工作小組(臨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職責
市糧食供給應急協調工作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市糧食局。根據市糧食供給應急協調工作小組的決定,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檢查本市糧食供給突發公共事件應對工作,由市糧食局局長任辦公室主任。
2.2 區縣糧食供給應急協調工作小組及職責
區縣政府設立糧食供給應急協調工作小組。由區縣政府分管負責人任組長,負責領導、協調和指揮本區縣的糧食應急工作。區縣糧食供給應急協調工作小組由區縣相關部門組成,其主要職責是:
⑴負責本區縣糧食供給應急預案的組織實施。
⑵負責本區縣糧食市場信息監測、分析,并報市糧食供給應急協調工作小組辦公室。
⑶負責本區縣糧食應急投放網點的安排,形成有效的供應保障網絡。
⑷負責本區縣糧食供給應急隊伍的組織。
⑸負責本區縣應急糧食運輸的組織協調。
⑹完成市糧食供給應急協調工作小組交辦的各項應急任務。
3 監測預警
3.1 市場監測
市糧食局建立以市糧食局信息中心為核心的糧食市場信息監測預警體系。
市糧食局信息中心通過市、區縣兩級糧油市場信息監測網絡,加強對本市的糧食生產、需求、庫存、價格及市場動態的實時監測分析,并按照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糧食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北京市分行等部門的要求報送市場監測情況。通過全國糧油信息網絡加強對國內外糧食市場供求形勢的監測和預警分析,及時掌握國內和國際糧食市場供求和價格動態、主要糧食品種的生產、庫存、流通、消費、價格及質量等信息,為政府決策提供依據。特別要加強對重大自然災害和其他突發公共事件的跟蹤監測,發現緊急情況要在1小時內報告市糧食局。
3.2 預警
3.2.1 預警級別
依據糧食供給突發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影響范圍、危害程度、發展趨勢和緊迫性等因素,糧食應急預警級別由低到高分別采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表示。
3.2.2 預警發布
藍色和黃色預警信息,由市糧食供給應急協調工作小組辦公室負責發布或取消,并報市應急辦備案。橙色預警信息,由市糧食供給應急協調工作小組辦公室提出建議報市應急辦,經臨時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批準后,由市應急辦或授權市糧食供給應急協調工作小組辦公室發布或取消。紅色預警信息,由市糧食供給應急協調工作小組辦公室提出建議報市應急辦,經市應急委主要領導批準后,由市應急辦或授權市糧食供給應急協調工作小組辦公室發布或取消。
3.3 預警報告
由市糧食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商務局建立本市糧食市場異常波動預警報告制度。
4 應急響應
4.1 應急響應的內容
出現糧食市場異常波動時,區縣糧食供給應急協調工作小組應立即進行研究分析,確認出現一般(Ⅳ級)或較大(Ⅲ級)糧食應急狀態時,要按照本區縣糧食供給應急預案的規定,立即做出應急反應,迅速采取措施穩定市場,并在確認級別后1小時內向市糧食局報告。
接到區縣報告后,市糧食局立即對區縣情況進行分析,并在2小時內做出評估和判斷。當確認出現的應急狀態屬于一般(Ⅳ級)或較大(Ⅲ級)糧食應急狀態時,應對區縣的處置意見予以回應;當確認出現重大糧食應急狀態(Ⅱ級)時,要按照本預案的規定,做出應急響應。
如果沒有達到預期的調控效果或應急狀態升級,市和區縣應及時升級應急響應級別,并向市應急辦和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告。一旦出現糧食應急突發公共事件,立即上報。
4.2 分級響應
4.2.1 一般糧食應急狀態(Ⅳ級)的應急響應
當糧食(或糧食復制品)在較小區域內出現應急狀態時,由區縣糧食供給應急協調工作小組報區縣應急委領導批準后,啟動本區縣糧食供給應急預案。區縣糧食供給應急協調工作小組根據糧食市場出現的應急狀態,立即采取措施,增加市場供給,由分管副區縣長指揮糧食供給應急工作,并將情況報告市糧食供給應急協調工作小組辦公室。同時,區縣政府要做好政策宣傳、社會穩定工作。
4.2.2 較大糧食應急狀態(Ⅲ級)的應急響應
當1個區縣出現糧食應急狀態時,在一般糧食應急狀態(Ⅳ級)應急響應的基礎上,由區縣長指揮糧食供給應急工作,同時將情況報告市糧食供給應急協調工作小組辦公室。如需補充貨源,由區縣糧食供給應急協調工作小組向市糧食供給應急協調工作小組辦公室提出申請。
4.2.3 重大糧食應急狀態(Ⅱ級)的應急響應
由市糧食供給應急協調工作小組辦公室提出建議,報市應急辦,經請示臨時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批準,啟動市糧食供給應急預案,進入重大糧食應急狀態(Ⅱ級),由總指揮或副總指揮(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指揮本市糧食供給應急工作。根據需要,總指揮或副總指揮(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及臨時應急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分管負責人在接到報告后2小時內到達臨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現場指揮、協調全市糧食應急工作。臨時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按照臨時應急指揮部的要求和本單位職責,迅速落實各項應急措施,增加市場供給,平抑糧價,穩定市場。
4.2.4 特別重大糧食應急狀態(Ⅰ級)的應急響應
出現全國范圍糧食供應緊張,本市的糧食應急狀態已經超出市政府處置能力,需要動用中央儲備糧調控市場時,由臨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向市應急辦提出建議,經市應急委主要領導批準,進入特別重大糧食應急狀態(Ⅰ級),并由市應急委主要領導指揮本市糧食供給應急工作。同時,提請國家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或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調控。
4.3 應急終止
糧食應急狀態消除后,市糧食供給應急協調工作小組要向市應急辦提出終止實施重大(Ⅱ級)或特別重大(Ⅰ級)糧食應急預案的建議,報請臨時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或市應急委主要領導批準,并向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區縣糧食供給應急協調工作小組要向區縣應急辦提出終止實施較大(Ⅲ級)或一般(Ⅳ級)糧食應急預案的建議,報請區縣應急委領導批準,并向市糧食供給應急協調工作小組報告。經批準后,及時終止實施應急措施,恢復正常秩序。
5 應急保障
5.1 糧食儲備
按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和《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的要求,市糧食局要完善市糧食儲備制度,保持必要的儲備規模,提高對糧食市場異常波動的防范意識和應對能力。
5.2 糧食應急指揮系統技術保障
市糧食供給應急協調工作小組辦公室要建立并完善應急指揮技術支撐體系,以滿足糧食應急狀態時的指揮要求。主要包括:通信系統、信息報送系統、地理信息系統、視頻會議系統等。
5.3 糧食應急保障系統
進入應急狀態后,有關應急糧源的加工、運輸及成品糧的供應,在臨時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下組織實施。市糧食供給應急協調工作小組辦公室要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完善本市糧食應急保障系統,確保糧食應急工作需要。
5.4 應急設施的建設和維護
市、區縣政府要增加投入,加強對糧食加工、供應和儲運等應急設施的建設和維護,確保應急工作的需要。
5.5 通信保障
市糧食供給應急協調工作小組辦公室要與小組各成員單位、區縣糧食供給應急協調工作小組、應急加工企業、重點連鎖企業、骨干糧食批發市場分別建立有效聯絡方式,形成覆蓋全市的應急指揮通信網絡。市糧食供給應急協調工作小組各成員單位、區縣糧食供給應急協調工作小組、應急加工企業、重點連鎖企業、骨干糧食批發市場等部門和單位,應于每年一季度末向市糧食供給應急協調工作小組辦公室提供本單位分管負責同志和具體工作部門負責人的有效聯絡方式,確保應急通信暢通。
上述單位分管負責同志和具體工作部門負責人調整時,該單位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調整后人員的有效聯絡方式提供給市糧食供給應急協調工作小組辦公室。
5.6 培訓演練
市糧食供給應急協調工作小組辦公室要加強對本預案的學習培訓,并結合日常工作進行演練,盡快形成一支熟悉日常業務管理、能夠應對可能出現的突發公共事件、訓練有素的專業化隊伍,保障各項應急措施的貫徹落實。所需費用由市財政局在市糧食局部門預算中安排。
6 后期處置
6.1 評估和改進
市糧食供給應急協調工作小組應及時對應急處置的效果進行評估、總結,對應急預案執行中發現的問題,要研究提出改進措施,進一步完善糧食供給應急預案。
6.2 應急經費和清算
6.2.1 市財政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交通委、市商務局、市糧食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北京市分行等部門,對應急狀態下宏觀調控所需糧源發生的差價、貸款利息、依法緊急征用的經營者的糧食、交通運輸工具等相關設施及與應急工作相關的各項開支進行審核后,及時進行清算、撥付。
6.2.2 對應急狀態下宏觀調控所需糧源占用的貸款,由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北京市分行會同市糧食局結算中心及時清算、收回貸款。
6.3 應急能力恢復
根據應急狀態下對糧食的需要和動用等情況,市糧食局應及時采取措施補充市糧食儲備,達到市儲備糧規模,恢復應對糧食應急狀態的能力。
6.4 獎勵和處罰
6.4.1 對參加應急工作有以下突出表現的單位或個人,市糧食供給應急協調工作小組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⑴出色完成應急任務的。
⑵對應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
⑶及時提供應急糧食或節約經費開支,成績顯著的。
⑷有其他突出貢獻的。
6.4.2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⑴不按照本預案規定和市糧食供給應急協調工作小組要求采取應急措施的。
⑵在糧食銷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囤積居奇、哄抬物價、擾亂市場秩序的。
⑶拒不執行糧食應急指令,指定加工企業和銷售網點不接受糧食加工和供應任務的,不按指定供應方式供應或擅自提價的。
⑷有特定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在應急工作中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
⑸糧食儲備或糧食經營企業的庫存量未達到規定水平,影響應急使用的。
⑹對糧食應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為。
7 附則
7.1 名詞術語
糧食:指原糧和成品糧(含食用油)。
糧食復制品:饅頭、大餅、切面等。
主要糧食品種:指大米、面粉、食用油。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7.2 預案的管理與更新
市糧食供給應急協調工作小組辦公室要根據糧食流通形勢的變化和預案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對預案及時進行修訂、完善。各區縣應根據本預案,結合各自實際情況,制定和完善本區縣糧食供給應急預案,經區縣應急委審核批準后印發,并報市糧食供給應急協調工作小組辦公室備案。
7.3 預案的制定與解釋
本預案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市糧食局負責解釋。
7.4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北京市商業委員會關于印發北京市糧食供給應急預案的通知》(京商發〔2003〕130號)同時廢止。
來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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