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園發〔2009〕33號
各園(產業基地)管委會、各專業園專業基地、各相關金融機構、中關村高新技術企業、園區相關協會、各相關中介機構:
《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信用保險及貿易融資扶持資金管理辦法》已經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2009年第21次主任專題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做好宣傳、落實工作。
二〇〇九年九月九日
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信用保險及貿易融資扶持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企業利用信用保險獲得貿易融資,完善和規范有關扶持資金管理,根據《國務院關于同意支持中關村科技園區建設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的批復》(國函〔2009〕28號)、《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建設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的若干意見》(京政發〔2009〕11號)和《關于中關村信用保險及貿易融資試點工作的意見》(中示區組發〔2009〕5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關村科技型中小企業信用保險及貿易融資扶持資金從中關村科技園區發展專項資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預算進行安排。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信用保險及貿易融資服務業務,應當由與中關村管委會合作的試點保險機構和試點保險機構選擇的銀行共同實施。
第二章 信用保險及貿易融資支持對象及條件
第四條 參與試點的企業應是中關村高新技術企業,同時應是北京中關村企業信用促進會會員。
第三章 信用保險及貿易融資支持措施
第五條 試點保險機構依據試點企業的申請,對其買方進行資信調查和信用評估,并根據保單約定,對其應收賬款因買方信用風險造成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六條 銀行依據試點企業的申請和試點保險機構的承保情況,確定試點企業貸款額度及期限,銀行可根據自身的風險控制與承受能力確定貸款利率。
第七條 中關村管委會按照先付后貼的原則,依據保險機構承保的企業應收賬款情況,為企業提供資信調查費補貼和保費補貼,依據銀行提供的貿易融資貸款情況,為企業提供貸款利息補貼,對單個企業的資信調查費用補貼、保險費補貼和貸款貼息實行年度總額控制,具體補貼比例如下:
(一)對獲得保險公司承保的企業的資信調查費給予50%的補貼,為單個企業提供的年度補貼總額不超過0.5萬元。
(二)對企業保費給予50%的補貼,為單個企業提供的年度補貼總額不超過30萬元。對保費費率為5‰(含)以下的企業,以實際發生的保費計算應補貼保費額,對保費費率為5‰以上的企業,按5‰的費率計算應補貼保費額。
(三)對獲得貸款并按期還本付息的試點企業,按照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一定比例提供貸款貼息,為單個企業的年度貼息總額不超過40萬元。貼息比例與企業的“星級”對應關系如下:
一星級企業貼息比例為20%(初次申請貸款的企業,按照一星級企業貼息標準執行);二星級企業貼息比例為25%;三星級企業貼息比例為30%;四星級企業貼息比例為35%;五星級企業和中關村百家創新性試點企業的貼息比例為40%。企業“星級”評定標準參照《“瞪羚計劃”企業星級評定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第四章 信用保險及貿易融資企業申請和受理
第八條 參與信用保險及貿易融資的試點保險機構名單,通過中關村管委會網站(www.zgc.gov.cn)向社會公開發布。
第九條 申請辦理信用保險及貿易融資的企業,應向試點保險機構及銀行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關資格證明文件;
(二)中關村企業信用促進會會員證書復印件;
(三)試點保險機構及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條 試點保險機構與銀行建立內部“綠色”審批通道,對符合條件的試點企業實現快速審批。
第十一條 北京中關村企業信用促進會集中受理企業的資信調查費補貼、保費補貼及企業貸款貼息申請,并代中關村管委會將補貼資金支付給企業,企業應在投保或還款結束后半年內提出以上經費申請,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二條 試點企業通過北京中關村企業信用促進會向中關村管委會申請資信調查費補貼、保費補貼和貸款貼息時,應向北京中關村企業信用促進會提交下列材料一式兩份:
(一)中關村企業信用促進會會員證書復印件;
(二)企業星級證書復印件;
(三)《信用保險及貿易融資補貼申請報告》(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保險公司及企業公章);
(四)企業交納資信調查費的收據、保險費的收據和貸款利息單復印件(加蓋財務章);
(五)北京中關村企業信用促進會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十三條 北京中關村企業信用促進會代企業向中關村管委會申請申請資信調查費補貼、保費補貼和貸款貼息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關村企業信用促進會會員證書復印件;
(二)企業星級證書復印件;
(三)企業交納的資信調查費收據、保險費收據和銀行貸款利息單復印件(加蓋財務章);
(四)《代企業申請信用保險及貿易融資補貼報告》;
(五)《企業信用保險及貿易融資補貼明細匯總表》;
(六)中關村管委會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十四條 中關村管委會收到上述材料并審核完畢后,將補貼款撥付給北京中關村企業信用促進會。北京中關村企業信用促進會在收到有關補貼資金后的15個工作日內,將補貼款撥付給申請企業。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合作的試點保險機構及銀行應定期向中關村管委會報送《企業信用保險情況月度報表》和《企業信用保險項下貿易融資情況月度報表》。
第十六條 北京保監局、北京銀監局、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和中關村管委會可以對各試點保險機構及銀行的信用保險及貿易融資服務情況進行抽查。合作保險機構及銀行在為企業提供服務時有違規行為,或弄虛作假的,取消其合作機構資格。企業申請補貼款時弄虛作假的,責令收回補貼款,同時中關村管委會今后不再受理其公共政策申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期間,符合本辦法試點條件的企業獲得信用保險和貿易融資的,適用本辦法。
來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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