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交法發〔2011〕80號
各相關單位:
一、登記審核合格的庫存二手小客車自2011年4月1日起辦理交易手續。
二、《庫存二手小客車登記確認通知書》(以下簡稱《確認通知書》)僅在登記審核合格的庫存二手小客車第一次交易時有效。交易時經銷商應將《確認通知書》轉交給購買者,購買者須憑《確認通知書》和其他相關材料辦理交易手續。
憑《確認通知書》交易的庫存二手小客車,交易完成后,原車輛所有者不能取得小客車更新指標。
三、登記審核合格的庫存二手小客車應當在《確認通知書》有效期限內完成各項交易手續和轉移登記。
四、由各市場申報登記的庫存二手小客車,只能在本市場內進行交易。
五、登記審核合格的庫存二手小客車憑《確認通知書》交易時,應合理確定交易價格,不得以任何方式炒作庫存二手小客車的交易價格。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來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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