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第7號
按照《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契稅政策和執行中有關問題的通知》(京財稅〔2004〕16號),被拆遷人不能提供拆遷補償協議原件,持加蓋拆遷人公章的拆遷補償協議復印件及《證明函》回執,辦理有關減免稅審批(核)手續?,F就相關補充規定公告如下:
一、凡被拆遷人不能提供拆遷補償協議原件,持加蓋拆遷人公章的拆遷補償協議復印件及《證明函》回執辦理有關減免稅審批(核)手續的,被拆遷人須填寫《拆遷補償協議使用情況承諾書》,交主管稅務機關留存查驗。
二、主管稅務機關憑加蓋拆遷人公章的拆遷補償協議復印件、《證明函》回執、《拆遷補償協議使用情況承諾書》及相關材料,辦理有關減免稅審批(核)手續。
三、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執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來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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