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養發[2011]180號
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為維護建設征地農轉工人員、整建制農轉居人員(以下統稱轉工轉居人員)的養老保險權益,經研究,現就轉工轉居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有關問題的處理辦法通知如下:
一、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并辦理退休手續的轉工轉居人員,計算基本養老金并實行兩種辦法比較時,其中,按原辦法計算基礎養老金為874.4元/月,個人帳戶養老金仍執行《關于貫徹實施〈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規定〉有關問題的具體辦法》(京勞社養發[2007]21號,以下簡稱21號文件)的規定。
二、轉工轉居人員如按本通知第一條規定計算的基本養老金與目前已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之間出現差額的,不足部分從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之月起補足。
三、按本通知計算并補足后的基本養老金水平,繼續作為按21號文件規定的兩種辦法比較的原辦法,與按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水平進行比較,并按規定執行。
四、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來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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