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園發〔2011〕22號
各有關單位:
《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大學科技園及科技企業孵化器發展支持資金管理辦法(試行)》已經2011年第7次主任專題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大學科技園及科技企業孵化器發展支持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優化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以下簡稱中關村示范區)創新創業環境,根據《關于支持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大學科技園及科技企業孵化器發展的實施意見(試行)》(中科園發[2010]52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關村示范區內的大學科技園及科技企業孵化器。
第三條 中關村示范區大學科技園及科技企業孵化器發展支持資金從中關村科技園區發展專項資金中列支,按照年度預算進行安排,并實行總額控制。
第二章 支持方向和額度
第四條 對高等院校與國家或北京市相關單位合作共建并依托大學科技園及科技企業孵化器運行管理的產業技術研究院等技術轉化機構,根據大學科技園及科技企業孵化器投入的運行管理費用、運行機制、服務內容等情況,原則上給予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的一次性資金支持。
第五條 支持大學科技園及科技企業孵化器重點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和高技術服務業,推動具有國際先進水平和產業引領作用的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根據產業聚集,入駐企業的數量和質量,企業承接國家、北京市或中關村示范區重點項目,以及科技成果轉化的項目來源、項目數量、產業領域、吸引融資等情況,原則上給予不超過100萬元的資金支持。
第六條 支持大學科技園及科技企業孵化器自建或合作共建關鍵共性技術服務平臺。對當年建設技術服務平臺所產生的費用,按照不超過50%的原則給予一次性補貼,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對技術服務平臺因服務企業所產生的費用,根據服務企業的數量和效果等情況,原則上給予不超過50萬元的資金支持。
第七條 支持大學科技園及科技企業孵化器聚集社會化專業服務資源,提供政策咨詢、輔導培訓、投融資等服務,為創業企業搭建公共服務平臺。根據對公共服務平臺的資金投入、吸引專業機構、服務企業的數量和效果等情況,原則上給予不超過50萬元的資金支持。
第八條 支持大學科技園及科技企業孵化器建立新型孵化運行模式,完善創業項目孵化機制,打造從創業項目植入到轉化發展的全過程服務體系。根據投資入駐企業的數量和規模,創業導師的數量和質量,吸引高端人才和團隊,以及幫助企業開拓市場等情況,原則上給予不超過100萬元的資金支持。
第三章 資金受理和撥付
第九條 大學科技園及科技企業孵化器應按照中關村管委會當年度大學科技園及科技企業孵化器發展支持資金項目申報的有關要求,提交相應的資金申請材料。
第十條 中關村管委會按照申報受理、材料審核、實地考察、專家評審、會議決定等流程,確定資金支持額度,與大學科技園及科技企業孵化器簽訂相關協議,并按照資金撥付程序撥付資金。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大學科技園及科技企業孵化器發展支持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大學科技園及科技企業孵化器應于工作完成后或于年底前提交書面的資金使用效益分析報告。
第十二條 中關村管委會對大學科技園及科技企業孵化器發展支持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和評估,并以此作為下年度支持資金的重要依據。
第十三條 對弄虛作假、不按規定用途使用資金的大學科技園及科技企業孵化器,中關村管委會將收回已撥付資金,并取消其申請資金的資格。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1年7月1日起實施。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中關村管委會負責解釋。
來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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