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行規發〔2011〕3號
各鎮(鄉)政府、街道(地區)辦事處,各委、辦、局,區屬各單位:
《海淀區企業信用體系建設支持辦法》已經2011年6月20日第188次區政府常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海淀區企業信用體系建設支持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海淀區企業信用體系建設,進一步優化核心區創新發展的信用環境,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7〕17號)、市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北京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方案的通知》(京政辦發〔2005〕68號)、區政府《關于加快建設中關村科技金融創新中心的實施意見》(海政發〔2011〕5號)精神,結合海淀區支持自主創新核心區企業發展政策體系,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企業信用體系是社會信用體系的重要組織部分,是對企業信用資源進行歸集、管理,對企業信用產品進行推廣、應用,對企業信用交易進行服務、監管的一整套機制。本辦法主要側重于以信用評級報告應用推進科技型企業信用體系建設。
第三條 本辦法由海淀園管委會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章 適用范圍
第四條 本辦法支持的企業,須在海淀區經營并納稅,同時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屬于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十百千工程”重點培育企業、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核心區重點創新型企業、總部注冊在海淀區的境內外科技型上市公司;
(二)從事的經營活動符合國家、北京市及海淀區產業發展導向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優先支持《海淀區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產業目錄》范圍內的科技型中小企業。
第五條 海淀區企業信用體系建設以科技型中小企業為切入點,逐步覆蓋其他企業。
第三章 信用信息征集
第六條 本辦法所指的企業信用信息包括企業基礎信用信息、企業政務信用信息、企業經營信用信息、企業金融信用信息和信用評級信息五類。
企業信用信息由海淀園管委會負責統籌征集,并逐步實現政府部門、金融機構和信用中介機構之間信息交換共享。
第七條 企業基礎信用信息是指政府有關部門所掌握的企業登記注冊、行政許可、相關資質等基本身份信息。
第八條 企業政務信用信息是指政府有關部門所掌握的在服務企業和行使監督管理職能過程中產生的信用信息。
第九條 企業經營信用信息是指企業自主報送或委托信用中介機構提供的企業經營活動信用信息。
第十條 企業金融信用信息是指金融機構所掌握的企業信貸等金融活動信用信息。
第十一條 信用評級信息是指由信用中介機構提供的企業信用等級信息。
第四章 支持措施
第十二條 結合支持自主創新核心區企業發展政策體系,設立海淀區企業信用體系建設扶持資金,支持信用產品推廣應用。該資金從支持自主創新核心區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中統籌安排。
第十三條 在政府工作中率先推廣應用信用產品。在政府支持自主創新核心區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的申請受理環節使用信用產品,在政府采購、招投標等工作環節中優先考慮使用信用產品的企業。
第十四條 鼓勵企業購買信用評級服務并使用信用評級報告,信用等級達到BB級(含)以上的企業可以申請支持自主創新核心區企業發展專項資金。
第十五條 對于信用等級達到BB級(含)以上的企業給予購買信用評級服務費用40%-60%的資金補貼。
第十六條 鼓勵銀行、小額貸款公司向信用等級達到BB級(含)以上的企業提供信用貸款。對提供信用貸款的銀行、小額貸款公司給予資金支持,具體實施辦法由區金融辦另行制定并落實。
第五章 信用中介服務
第十七條 海淀園管委會擇優推薦信用中介機構向企業提供信用評級等專業化信用服務,為企業出具信用評級報告。
第十八條 信用評級報告是對企業信用狀況的基本描述以及對其履約意愿和履約能力的評價。信用評級報告內容包括企業的基本情況、主要財務數據、主要違約記錄、主導產品、行業分析、償債能力分析、企業經營情況以及相應的綜合判斷和分析。
信用評級報告作為企業申請支持自主創新核心區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信用評級服務費用資金補貼的主要依據。
第十九條 企業信用等級參照國際慣例分為三等九級,即AAA、AA、A、BBB、BB、B、CCC、CC、C。
每一個信用等級(除AAA級外)可用“+”、“-”符號進行微調,表示略高或略低于本等級。
第二十條 信用中介機構與企業簽訂委托協議書,自受理當日起15個工作日內為企業出具信用評級報告。
企業對信用中介機構出具的信用評級報告有異議,可于3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向信用中介機構提出復評要求,并提供補充資料。復評結果為最終結果。
信用評級報告的有效期為一年。
第二十一條 信用評級實施辦法和評級服務收費標準參照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要求執行。
第二十二條 信用評級報告應由企業許可并委托信用中介機構報海淀園管委會統一備案。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扶持資金必須專款專用,接受資金的企業應向海淀園管委會報送資金使用情況。
第二十四條 接受資金的企業必須配合海淀園管委會、區財政局、區審計局對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五條 對于提供虛假材料、騙取扶持資金或未按規定使用扶持資金的,海淀園管委會有權收回資金并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對于具有上述行為的企業,海淀園管委會將把該企業下一年度的信用等級直接降至BB級以下,并進行企業不良信用信息提示或警示。
對于具有上述行為的信用中介機構,海淀園管委會將于至少一年內不再認可和接受其出具的所有企業信用評級報告。
對于具有上述行為的合作銀行,海淀園管委會和區金融辦將于至少一年內不再認可和接受其提供的相關信用貸款產品。
第二十六條 開展企業信用年檢,加強對信用中介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海淀園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實施。
來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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