門政發〔2011〕27號
各鎮人民政府,區政府各委、辦、局,各區屬機構:
現將《門頭溝區征收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費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依照執行。
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門頭溝區征收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費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深化城市建設改革,加快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簡化并規范有關建設費的征收手續,根據《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費暫行辦法》(京計投資字[2002]179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區行政區域內的建設項目,除實行有償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且地價款中含基礎設施建設費的項目之外,建設單位均應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費。
第三條 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費的征收標準。
(一)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費的征收基數,以應批準的年度投資計劃的建筑面積(包括地下建筑面積)為準。
(二)我區行政區域內的建設項目,除第四條、第五條規定外,按以下標準征收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費:
1.門頭溝新城規劃范圍內的建設項目,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160元,非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200元標準征收;
2.潭柘寺鎮、軍莊鎮、齋堂鎮三個重點鎮范圍內的建設項目,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120元,非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160元標準征收;
3.門頭溝新城和重點鎮范圍以外的建設項目,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60元,非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100元標準征收。
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費的征收標準將根據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工程造價水平定期進行調整。需要調整時,由區人民政府提出調整意見,報市發展改革委批準后實施。
第四條 我區行政區域內下列建設項目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費,住宅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60元征收,非住宅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00元征收:
(一)能源、交通、市政公用設施。不包括主管部門辦公、生活及其它建設項目。
(二)學校的教學設施。包括教學樓、實驗樓、圖書館、體育場(館)、學生宿舍、教工單宿、會堂、學生食堂、教工食堂等。
(三)中小學教師住宅。包括職業高中,不包括中專、中技。
(四)污染治理、環境保護設施。包括廢(污)水、廢氣、粉(煙)塵、噪音、廢物、電磁輻射等污染治理設施以及水源保護、環保監測等環境保護設施。
(五)看守所、收審所、勞教所、監舍。
(六)火葬場、骨灰堂、殯儀館。
(七)軍隊的戰士營房,單身干部宿舍,各類陣地、機場、靶場、訓練及通信設施,作戰指揮用房,軍需、軍械的儲備、修理用房。
(八)國家批準的軍工專項工程。
(九)建筑面積300平方米以下的單項零星建設項目。
(十)工業技術更新改造項目。
第五條 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費的減、免。
(一)凡屬征收范圍內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費,原則上均不減、免。
(二)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城市廉租住房項目、危舊房改造項目、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項目、舊住宅區整治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費。
(三)其他國家、市政府文件規定免收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費的項目。
第六條 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費征收程序。
(一)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費征收實行立項審批、核準、備案環節預繳制度,最終繳費數額以區發展改革委辦理的年度投資計劃面積為準,多退少補。
(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費繳納數額,由區發展改革委核定。
“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費繳費通知單”由市發展改革委統一印制,一式三聯。開具單位和建設單位各存一聯,另一聯作為辦理項目立項審批、核準、備案、批復的憑證。
(三)建設單位持“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費繳費通知單”,填寫《北京市行政事業性收費書》(代支票),到開戶銀行辦理繳款手續,存入區財政專戶。
(四)發改、規劃、國土、環保、建設等部門在辦理項目審批許可時,應審核建設單位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費繳費通知單”和銀行簽章的《北京市行政事業性收費書》第一聯,對未按規定繳費的,應書面告知其到發改部門繳費。
(五)各供源單位在辦理接用手續時,審核“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費繳款通知單”和《北京市行政事業性收費書》。
第七條 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費的使用和管理。
(一)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費存入區財政專戶,由區發展改革委會同區財政局按照我區重點工程建設任務及區級項目預算,專項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工程。
(二)區財政局撥付建設單位使用并按照季度向區發展改革委報送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費收繳及支出情況。
(三)使用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費專款的建設單位,須按我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規定按時向區發展改革委、區財政局上報施工進度和專款使用情況,年底由區發展改革委、區財政局對各建設項目的專款使用情況進行結算檢查。
第八條 凡按行政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并按本規定繳納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費的項目,經批準轉為房地產開發或其它經營性建設項目,需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時,必須按土地出讓的有關規定,全額評估審定地價款,不能將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費等同于地價款中的“基礎設施建設費”。已繳納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費,按照文件有關規定抵扣地價款。
第九條 本辦法施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區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11年7月15日起執行,原《門頭溝區征收市政公用設施建設費暫行辦法》(門政發[1998]11號)同時廢止。
來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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