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糧發〔2011〕64號
各遠郊區縣商務委、糧食局、發展改革委、財政局、農業局、農發行北京市分行各支行,各遠郊區縣糧油總公司:
現將《本市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收購郊區自產糧食轉入市儲備糧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糧食局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農業局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北京市分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本市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收購郊區自產糧食轉入市儲備糧管理辦法(試行)
為促進本市農民種糧增收,防止出現“賣糧難”,穩定市儲備糧采購糧源供應,根據《北京市儲備糧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21號),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市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收購郊區自產糧食轉入市儲備糧,是指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利用市儲備糧輪換采購機制,將本市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收購的本市郊區自產的糧食(主要指當年生產的玉米、小麥等品種)轉入市儲備糧的行為。
第二條 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市儲備糧年度輪換計劃時,可安排適量采購計劃用于定向采購本市郊區自產的糧食,作為處置“賣糧難”的應急措施和市儲備糧輪換采購的方式之一。如當年定向采購計劃沒有完成,可轉為競價交易采購;如當年定向采購計劃不足,可進行適當調整。
第三條 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市儲備糧年度輪換計劃,對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直接收購的所在區縣的自產糧食,經核查符合質量等級要求,且企業在收購過程中無違規違紀問題的,可轉入市儲備糧。
第四條 本市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收購郊區自產糧食轉入市儲備糧的成本價格,由市發展改革、財政、農業、糧食、農業發展銀行等部門共同研究確定。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北京市分行給予貸款支持。
成本價格包括收購價格、財務費用、收購費用。收購價格以當年國家公布的糧食最低收購價為基礎,適當考慮市場價格確定。財務費用根據國家當時利率水平為基礎,適當考慮企業實際貸款利息確定。收購費用參照當時國家糧食最低收購價執行預案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 本市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收購郊區自產糧食轉入市儲備糧的貸款方式和結算方式參照市儲備糧競價交易方式進行。其中財務費用與收購費用列入市儲備糧庫存成本。
第六條 市糧油食品檢驗所負責本市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收購郊區自產糧食轉入市儲備糧的質量檢化驗工作。
第七條 收購郊區自產糧食的本市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應認真做好糧食收購相關工作,積極入市收購,方便農民售糧,保證收購糧食的儲存安全。
(一)接受有關部門的核查,提供有效收購憑證、庫存統計臺賬等原始憑證;
(二)按統計制度規定向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統計月報和糧食收購進度;
(三)不得哄抬糧價、弄虛作假、以次充好、壓級壓價,不得拖欠農民售糧款。
第八條 遠郊區縣政府相關部門要加強溝通,密切關注收購市場動態,適時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收購工作順利進行。
第九條 參與本市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收購郊區自產糧食轉入市儲備糧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天后施行,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來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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