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政發〔2011〕28號
各鎮人民政府,地區和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委、辦、局,各區屬機構:
《順義區促進金融產業發展的辦法》已經2011年6月8日第11次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各自實際,認真依照執行。
二○一一年八月九日
順義區促進金融產業發展的辦法
第一條 為優化本區金融產業發展環境,促進金融產業又好又快發展,根據《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首都金融業發展的意見》(京發〔2008〕8號)、《關于促進首都金融產業發展的意見》(京發改〔2005〕197號)和順義區“十二五”時期金融業發展規劃,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是指2011年1月1日以后在本區新設立或新遷入并納稅的法人金融機構,包括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保險經紀代理公司、融資租賃公司、風險投資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財務公司和擔保公司等金融機構。
體現營運中心、投資中心和結算中心等功能,對一定區域內的下屬機構和關聯機構行使管理和服務職能的功能性總部金融機構,可享受本辦法的政策支持。
經國務院或國家主管部門批準設立(備案)并在本區注冊登記的產業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的管理企業(其發起設立的投資基金公司也在本區注冊登記,且累計實收資本在5億元以上),可參照金融機構,享受本辦法的政策支持。
第三條 優化金融產業發展環境,促進金融產業發展。
(一)搭建政銀企交流合作平臺。協調區內資源,為金融機構提供優質服務。
(二)搭建信息服務平臺。拓寬信息發布渠道,為金融機構在本區創新金融產品提供服務。
(三)建立金融機構負責人獎勵機制。依據區內金融機構對區域經濟發展所做貢獻,對其實行年度考核并予以獎勵;針對區域內大工程、大項目、大企業多的特點,鼓勵金融機構組建銀團拓展業務。
(四)建立高管人員綜合服務機制。加快金融人才隊伍建設,積極吸引高端人才,對金融機構聘用的高級管理人員,在戶籍辦理、子女入學、就醫保障等方面提供綜合服務。
高級管理人員是指獲得國家有關部門資格認定,并在金融機構擔任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行長)、副總經理(副行長)和總會計師等職務的人員。
第四條 設立順義區金融產業獎勵扶持資金,對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采取獎勵和補助等方式給予支持。
第五條 金融機構注冊資本10億元(含)以上的,補助1000萬元;注冊資本10億元以下、5億元(含)以上的,補助800萬元;注冊資本5億元以下、1億元(含)以上的,補助500萬元。本條所稱金融機構,特指經中國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
產業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累計實收資本10億元(含)以上的補助1000萬元;累計實收資本5億元(含)以上、10億元以下的補助800萬元。
獨立核算的非法人金融機構,一次性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在15億元(含)以上的,補助750萬元;一次性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在15億元以下、10億元(含)以上的,補助500萬元;一次性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在10億元以下、5億元(含)以上的,補助250萬元。
北京市金融工作局批準設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和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10億元(含)以上的,補助500萬元;注冊資本10億元以下、5億元(含)以上的,補助400萬元;注冊資本5億元以下、1億元(含)以上的,補助250萬元。補助資金用于風險防范和企業發展。
第六條 金融機構自營業之日起,當年實現區級財政留成300萬元(含)以上的,對金融機構按其當年實現區級財政留成部分的20%予以獎勵;當年實現區級財政留成500萬元(含)以上的,對金融機構按其當年實現區級財政留成部分的30%予以獎勵;當年實現區級財政留成1000萬元(含)以上的,對金融機構按其當年實現區級財政留成部分的50%予以獎勵。
金融機構享受本條政策時,不再享受第七條政策支持。
第七條 對當年實現區級財政留成300萬元(含)以上的金融機構連續聘用兩年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按其所繳個人工薪收入所得稅的40%予以獎勵。經認定的重點金融機構,可適當放寬獎勵范圍。金融機構年度累計獲得的高管激勵資金,總額不超過其年度實現區級財政留成部分的6%。
金融機構享受本條政策時,不再享受第六條政策支持。
第八條 對年實現區級財政留成300萬元(含)以上的金融機構,在購買和租賃辦公用房方面給予適當支持。
(一)金融機構購買辦公用房,按1500元/平方米給予一次性補助。
(二)金融機構租賃辦公用房,從起租之日起,前3年租金分別按租金的50%、30%和20%給予補助。
(三)對入駐本區的全國性金融機構總部、國際金融機構總部或國內外金融機構的區域性分支機構(省市級以上),可在其籌建期間無償為其提供一定面積的、臨時性的辦公場所,以利于機構籌建期間工作的順利開展。
第九條 申請單位需在符合條件之日起一年內,向區金融辦提出獎勵補助資金申請,逾期視同放棄。
第十條 金融機構享受鼓勵政策時,既適用市、區政府及有關部門規定,又適用本辦法的,一律先執行市、區政府及有關部門規定,執行后與本辦法相比不足部分,可補充執行。
第十一條 成立順義區金融服務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成員名單見附件1),負責相關政策的制定及實施。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金融辦,具體負責金融機構的認定、服務、獎勵和補助資金的兌現及其他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由區金融辦主任兼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1年9月9日起施行。金融機構享受本辦法政策支持時,不再享受《順義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順義區鼓勵總部企業金融機構發展暫行辦法的通知》(順政發〔2008〕59號)、《順義區財政貢獻突出企業獎勵辦法》(順財字〔2009〕60號)的有關政策。對有特殊貢獻的金融機構,經領導小組認定,給予特殊扶持。
來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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