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第10號
為貫徹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現將調整我市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標準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實行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的個體工商戶,自2011年9月1日起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標準統一下調40%。
二、對2011年9月1日前已實行核定征收的個體工商戶,本次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標準調整后,主管稅務機關不再逐戶下發《核定定額通知書》。
三、主管稅務機關將向個人所得稅委托代征單位下發《稅務事項通知書》,及時告知調整后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標準。
四、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來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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