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容發〔2011〕51號
各區縣市政市容委、財政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和市政府關于節能減排工作的要求,完成“十二五”時期節能減排目標,加快推進供熱計量改革工作,我們制定了《北京市既有節能居住建筑供熱計量改造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既有節能居住建筑供熱計量改造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北京市供熱采暖管理辦法》(市政府令216號)、《關于進一步深入開展北方采暖地區既有居住建筑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工作的通知》(財建〔2011〕12號)和《北京市推進供熱計量改革綜合工作方案》(京政發[2010]25號)等文件要求,為加快既有節能居住建筑供熱計量改造,推進供熱計量收費改革,促進供熱節能減排,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達到二步、三步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既有居住建筑,實施室內供熱系統計量及溫控改造和熱源及供熱管網熱平衡改造(簡稱:既有節能居住建筑供熱計量改造),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供熱計量改造遵循政府引導、企業為主、社會參與的原則,建立節能激勵機制,改造后實行供熱計量收費,調動供用熱雙方的積極性,增強節約意識,提高系統調控水平,推進供熱節能降耗。
第四條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各區縣政府負責組織開展轄區既有節能居住建筑的供熱計量改造和供熱計量收費工作。
第五條 供熱單位是既有節能居住建筑供熱計量改造和供熱計量收費的實施主體。
第二章 改造內容
第六條 供熱計量改造包括室內供熱系統計量及溫控改造和熱源及供熱管網熱平衡改造。
第七條 供熱計量改造應以熱源或熱力站為單元,按照《北京市供熱計量應用技術導則》的要求,對供熱系統進行整體設計與調控,并同步實施改造。
第八條 室內供熱系統計量及溫控改造。包括在建筑物熱力入口安裝超聲波(或電磁式)樓棟熱量表,在建筑物內安裝分戶熱計量裝置和室溫調控裝置,進行必要的管路改造,建立供熱計量數據聯網遠傳系統。安裝分戶熱計量及室溫調控裝置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室內采暖系統為分戶獨立式循環系統系統時,維持原系統形式。分戶熱計量宜采用通斷時間面積法,也可采用散熱器熱分配計法或戶用熱量表法。當采用戶用熱量表法或散熱器熱分配計法時,每組散熱器應設恒溫閥。地板輻射采暖系統不能采用散熱器熱分配計法。
(二)室內采暖系統為垂直單管系統時,應在每組散熱器的供回水管之間設跨越管,改造為垂直單管跨越管系統,分戶熱計量可采用散熱器熱分配計法或流量溫度法,安裝兩通或三通恒溫閥。
(三)室內采暖系統為垂直雙管系統時,維持原系統形式,分戶熱計量采用散熱器熱分配計法,并安裝恒溫閥。
第九條 熱源及供熱管網熱平衡改造。包括供熱系統節能改造和供熱系統計量與能耗監測改造,根據供熱系統具體情況應用的管網水力平衡調節、氣候補償、煙氣冷凝熱回收、水泵風機變頻(調速)、分區分時控制、供熱系統集中自動控制等適宜的節能技術;在鍋爐房(熱力站)同步安裝能耗計量裝置,對燃料消耗量、供熱量、補水量、耗電量進行計量,建立完整的能耗監測體系。
第十條 供熱單位應加強節能運行監管,對員工進行計量及節能運行技術培訓,提高運行管理人員技術素質,掌握供熱系統的節能調控技術,實現按需供熱。
第三章 任務下達和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各區縣市政市容委會同區縣財政局按照全市目標任務制定轄區既有節能居住建筑供熱計量改造方案及年度改造計劃,上報市市政市容委和市財政局。各區縣應于2011年8月15日前將2011年度改造計劃上報,2012年和2013年的年度改造計劃和資金預算應分別在上一年度8月30日前上報,在上一年度12月15日前按照年度改造計劃及預算上報落實的具體改造項目及預算。
第十二條 市市政市容委會同市財政局對各區縣上報的改造項目進行核準,并于改造年度的2月底前將確認結果反饋各區縣市政市容委和財政局,由區縣市政市容委負責組織供熱單位落實。
第十三條 列入年度計劃的供熱計量改造項目,在改造前供熱單位要在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房屋管理(物業)單位的配合下,做好入戶調查和宣傳工作,采取入戶調查、問卷調查、集中座談等方式,廣泛聽取用戶的意見,向用戶宣傳供熱計量改造和收費相關政策,取得用戶的理解和支持。
第十四條 供熱單位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按照本市現行《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和《北京市供熱計量應用技術導則》等相關標準規范進行節能設計,并進行供熱系統水力計算校核,保證節能效果。
第十五條 供熱單位應認真編制改造項目的實施方案和概預算,采購的供熱計量裝置和室內溫度調控裝置應當符合本市現行《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和《北京市供熱計量應用技術導則》等相關標準規范和規定。熱量表安裝前應依法送法定檢定機構進行首次檢定。
第十六條 供熱單位應精心組織改造,做好改造現場的管理,確保安全、按時完成改造任務,并盡量減少對居民生活的影響。
第十七條 供熱單位應當與供熱計量裝置和室內溫度調控裝置的生產銷售單位簽訂合同,就產品質量、售后服務、保修期限、運行期間的產品故障處置,以及因產品質量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等事項在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八條 既有節能居住建筑在完成供熱計量改造后,按照《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熱計量管理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實行供熱計量收費。
第十九條 改造項目完成后,供熱單位應做好項目結算、決算工作,并委托市財政局認定的第三方中介審核機構進行結算、決算審核,組織自檢,確定達到驗收條件后,向所在區縣市政市容委提交驗收申請報告,驗收申請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改造項目基本概況(包括改造項目位置、地址,小區樓棟平面圖及熱網分布圖,建筑面積,執行的建筑節能設計標準,采暖系統形式,改造前能耗情況、項目實施進度等(詳見附表));
(二)改造項目實施方案及技術要點;
(三)改造項目任務完成情況;
(四)改造項目管理情況(包括工程管理、質量管理等);
(五)第三方財務結算、決算審核報告;
(六)供熱計量收費實施情況;
(七)施工圖圖紙及有關附件;
(八)改造項目技術經濟及節能效果分析(包括項目投入產出、節能效果等)。
第二十條 區縣市政市容委會同區縣財政局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北方采暖地區既有居住建筑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項目驗收辦法》(建科[2009]261號)對改造項目進行驗收。對未能通過驗收的項目,應提出整改意見,限期整改,條件具備時重新組織驗收。
第二十一條 區縣市政市容委會同財政局匯總轄區年度改造項目,于每年11月15日前報送市市政市容委和市財政局。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市市政市容委負責制定全市供熱計量改造項目總體方案及年度計劃,分解安排各區縣的年度改造計劃;會同市財政局研究確定獎勵資金年度使用計劃,審核匯總各區縣上報的獎勵資金預算;對區縣的改造工作進行協調、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二條 區縣市政管委負責具體組織實施轄區供熱計量改造項目;會同區縣財政局編制本區縣獎勵資金預算;按要求上報本區縣改造實施計劃、改造項目及預算,督促供熱單位進行供熱計量改造,保證本轄區項目按時完成工作任務;審核匯總轄區內申報項目材料;對供熱計量改造項目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供熱單位應當如實填報項目相關情況材料,根據項目實際情況編制節能改造方案,合理選用節能技術與設備,嚴格改造工程預算,加強工程質量管理,確保工程質量和工程進度。違反規定的,將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及當事人責任。
第二十四條 市市政市容委會同市財政局委托第三方對各區縣改造項目進行抽樣復驗,抽驗項目比例不少于30%。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各區縣市政市容委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市市政市容委備案。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市政市容委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來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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