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法〔2011〕9號
各相關區、縣住房城鄉(市)建設委(房管局、危改辦):
為進一步加快首都功能核心區人口疏解對接安置房建設,現就安置用房建設、分配、管理等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以劃撥方式取得建設用地,且用于安置首都功能核心區疏解居民的首都功能核心區人口疏解對接安置房產權性質為“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產權管理”,交易時間不受限制,上市交易由購買人按成交額的3%補交土地出讓金。
二、首都功能核心區人口疏解對接安置房由各區綜合考慮疏解居民的安置需求、對接房建設地塊實際情況等,參照中小戶型商品房“90/70”原則設計。
三、首都功能核心區人口疏解對接安置小區物業管理應按照《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9號)規定,由建設單位承擔前期物業服務責任。在房屋銷售前,抽取物業服務評估監理機構根據物業服務事項及標準評估測算物業服務費用標準,并寫入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和房屋買賣合同內。房屋交付入住并成立業主大會后,由全體業主共同決定物業管理方式、物業服務標準和物業服務費標準等內容。
四、首都功能核心區人口疏解對接安置房按照《關于定向安置用房實行網上簽約管理的通知》(京建住〔2010〕660號)要求執行審核分配程序,保證購房人資格、房源配售公平、公正、公開。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來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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