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園發〔2011〕42號
各園(產業基地)管委會:
《中關村技術標準資助資金管理辦法》已經我委2011年第17次主任專題會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中關村技術標準資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同意支持中關村科技園區建設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的批復》(國函〔2009〕28號)、“《國務院關于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發展規劃綱要(2011-2020)的批復》”(國函〔2011〕12號)和《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條例》的精神,鼓勵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以下簡稱中關村示范區)企業創制技術標準,深入實施“標準戰略”,推動中關村示范區標準創新試點工作,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關村管委會)設立技術標準資助資金。為規范對該資金的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標準資助資金主要用于無償資助以下三個方面:
(一)中關村高新技術企業主導制定的技術標準;
(二)中關村標準化試點企業承擔標準化專業技術委員會的工作;
(三)中關村標準化試點企業參加、組織的國際標準化會議。
上述“標準化試點企業”是由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和中關村管委會共同確定的試點企業。
第三條 標準資助資金從中關村發展專項資金中列支,按照年度預算進行安排。
第二章 資助條件
第四條 申請主導制定技術標準資助的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屬于企業新制定的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不包括修訂的標準;屬于企業新制定的系列標準原則上視為一項技術標準。
(二)企業新制定標準研究的內容是符合中關村重點產業發展方向,并具有一定的產業前景和示范帶動效應。不包括檢測方法類的技術標準;
(三)申請企業應是標準起草單位的前五名;
(四)多家企業申請同一項技術標準資助的,由上述企業自行協商,推選其中一家企業進行申報。原則上由標準起草單位排名靠前的一家企業進行申報。
第五條 申請承擔標準化專業技術委員會工作資助的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企業承擔國際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或工作組秘書處的工作;
(二)企業承擔國家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或行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的工作;
(三)企業人員擔任國際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主席(副主席)或工作組組長(副組長)等職務;
(四)企業人員擔任國家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或行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主任委員等職務。
上述“企業人員”,是指申請資助企業的主要研發人員或管理人員,且與該企業簽定正式勞動合同、全職工作一年以上。
第六條 申請參加、組織國際標準化會議資助的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參加實質性國際標準化會議;
(二)在北京組織、承辦實質性國際標準化會議。
上述“實質性國際標準化會議”是指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國際電工委員會(IEC)、國際電信聯盟(ITU)等國際標準化組織,圍繞創制技術標準召開的具有投票表決的會議。
第三章 資助內容
第七條 主導制定技術標準資助的額度為:
(一)對已立項的國際標準提案,每項給予最高資助50萬元;對已公布的國際標準,每項給予最高150萬元的資助;
(二)對已公布的國家標準,每項給予最高50萬元的資助;
(三)對已公布的行業標準,每項給予最高25萬元的資助。
(四)每家企業的上述資助金額不超過200萬元。
第八條 承擔標準化專業技術委員會工作資助的額度為:
(一)對承擔國際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及工作組秘書處工作的企業,分別給予最高150萬元、100萬元和40萬元的一次性資助;
(二)對承擔國家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及行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工作的企業,分別給予最高50萬元、30萬元和20萬元的一次性資助;
(三)對企業人員擔任國際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主席(副主席)以及工作組組長(副組長)職務的企業,分別給予最高50萬元、30萬元和10萬元的一次性資助;
(四)對企業人員擔任國家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行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主任委員職務的企業,分別給予最高30萬元、15萬元和15萬元的一次性資助;
(五)已獲得上述第(一)或第(二)項資助的企業,不再享受第(三)或第(四)項的資助;
(六)企業可以同時獲得(一)、(二)規定額度的資助,每家企業資助金額不超過150萬元;
(七)同一企業有多人符合上述第(三)、(四)項規定或同一企業一人符合上述第(三)、(四)項多條規定的,由企業自主選擇一項進行申報;
(八)因企業承擔標準化專業技術委員會工作發生調整,按照上述規定可以享受更高額度資助的,企業可以申請補差。
第九條 參加、組織實質性國際標準化會議資助的額度為:
(一)對參加國外實質性國際標準化會議的企業,給予最高5萬元的資助。對參加國內實質性國際標準化會議的企業,給予最高1萬元的資助。每家企業參加國際標準化會議的資助總額不超過6萬元;
(二)對在北京組織、承辦實質性國際標準化會議的企業,每家企業給予最高8萬元的資助。
第四章 申報與核實
第十條 申報標準資助資金的企業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關村技術標準資助資金申請表》;
(二)加蓋公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高新技術企業證書、信用報告的復印件。
第十一條 申報主導制定技術標準資助的企業,還應提交:
標準發布公告、標準正式文本、行業標準備案公告等;
屬于國際標準的,還需提供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或工業和信息化部出具的申報企業是標準主導制定單位的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 申報承擔標準化專業技術委員會工作資助的企業,還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承擔有關標準化專業技術委員會工作的正式文本;
(二)企業承擔ISO、IEC國際標準化組織的標準化專業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工作的,企業人員擔任ISO、IEC國際標準化組織的標準化專業技術委員會相關職務的,需提供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的相關證明材料;
(三)企業承擔ITU國際標準化組織的標準化專業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工作的,企業人員擔任ITU國際標準化組織的標準化專業技術委員會相關職務的,需提供工業與信息化部的相關證明材料;
(四)企業承擔國家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工作的,企業人員擔任國家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相關職務的,需提供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的相關證明材料;
(五)企業承擔行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工作的,企業人員擔任行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相關職務的,需提供行業主管部門的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 申報參加、組織國際標準化會議資助的企業,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參加國際標準化會議的正式邀請文件;
(二)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以及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的關于參加國際標準化會議或者在國內代表本行業主辦國際標準化會議的證明文件;
(三)其他證明文件。
第十四條 每年二季度受理并完成上一年度的技術標準資助工作。由各分園(基地)管委會對所轄企業申報資料進行形式初審,中關村管委會委托專業機構作為受托機構對各分園(基地)管委會匯總提交的資料進行評審。受托機構將評審通過的申請材料,報中關村管委會復審。復審通過后,中關村管委會委托受托機構向有關企業撥付資助資金。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的國際標準是指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國際電工委員會(IEC)和國際電信聯盟(ITU)所制定的標準,國際標準化組織(ISO)確認并公布的其他國際組織制定的標準以及第三代合作伙伴計劃(3GPP)、美國電氣和電子工程師協會(IEEE)所制定的標準。
第十六條 對獲得資助的企業,通過中關村網站(www.zgc.gov.cn)進行公示。對于弄虛作假騙取資助經費的企業,中關村管委會收回資助資金,將其納入不良信用記錄,并在有關媒體上公布。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中關村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實施,原《中關村技術標準資助資金管理辦法》(中科園發〔2009〕47號)同時廢止。自2010年1月1日符合條件的相關標準化活動適用本辦法。
來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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