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法〔2011〕15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有關單位:
為順利開展城鎮房屋建筑抗震節能綜合改造(以下簡稱綜合改造)工作,妥善解決改造過程中部分樓棟增層或側向增加面積后產生的土地、規劃和權屬問題,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節能綜合改造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京政發〔2011〕32號)的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不實施增層的房屋建筑抗震節能綜合改造工程(以下簡稱綜合改造工程),實施責任主體不再辦理立項審批、用地審批、規劃許可手續,只需辦理規劃備案手續和施工許可手續。市綜合改造工作領導小組的確認文件作為項目批準文件、房屋產權文件、用地批準文件和資金證明。
二、采用增層改造方案的樓棟,實施責任主體應當根據法定程序辦理增層部分的立項審批、用地審批、規劃許可、施工許可等手續,在辦理增層部分立項手續前,應當進行節能評估與審查。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按照劃撥用地處理。增層加建的房屋由屬地區縣政府回購,用于保障性住房和社區服務用房。
三、增層改造的樓棟,實施責任主體除承擔增層部分的各項費用外,還應承擔側向增加面積的建安綜合費用及樓內公共區域裝修費用。
四、實施責任主體應當委托有資質的房產測繪機構,在綜合改造工程實施前對改造部位的權界進行現狀調查;改造工程竣工后,再進行改造部位的權界和增建面積測算。原房屋已登記確認的權界和面積不再更改。
綜合改造工程不能超出原土地權屬界線。
五、綜合改造工程中,側向改造增加的空間是由樓棟外套剪力墻與原砌體結構外墻(或陽臺圍護結構)區隔形成的,其增建面積按照增建空間的套內房屋使用面積(以下簡稱使用面積)計算,權屬性質按照現住房權屬性質確定。房屋登記的建筑面積按照原住房權屬證書上記載的建筑面積與增建使用面積之和記載,同時在房屋登記簿、房屋權屬證書附記欄中注記“房屋建筑面積含綜合改造增建的套內房屋使用面積XX平方米”。房屋登記表不再填寫房屋的套內建筑面積、使用面積、陽臺建筑面積和分攤建筑面積。
房屋上市交易時,綜合改造增建的面積需交納地價款。
六、增層改造加建的房屋,房屋建筑面積按照套內建筑面積記載。增層改造加建的樓梯間、管道井和過道等共用部分屬整幢業主共有,不參與分攤計算。
七、房屋增建面積測算完成后,由實施責任主體持綜合改造相關證明材料,按幢申請辦理房屋登記。
特此通知。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
市發展改革委
市財政局
市規劃委
市國土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來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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