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法[2011]12號
各區、縣住房城鄉建設委、各省(市)駐京建管處、各集團(總公司)、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切實解決當前招標投標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北京市招標投標條例》、《全面規范本市建筑市場進一步強化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見》(京政辦發【2011】46號)等法律法規和文件的規定,現就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項目,建設工程總承包招標文件中以暫估價和暫列金額列項的專業工程和設備、材料,達到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必須招標的規模標準的,應當按照總承包招標方式或有關項目審批部門核準的招標方式進行招標。
二、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和電子化招標投標的要求編制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
依法必須招標的施工、監理和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設備、材料招標時,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應當報市、區(縣)招標投標監管部門備案。
三、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設定的必要合格條件、廢標條件等否決性條款應當清晰、明確,并集中單列。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中其他組成文件的規定與集中單列的否決性條款不一致的,以集中單列的否決性條款為準。
四、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應當將下列情形列為廢標條件:
(一)不同投標人的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的;
(二)不同投標人委托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的;
(三)不同投標人的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機構成員出現同一人的;
(四)不同投標人委托同一人踏勘現場或投標的;
(五)不同投標人的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投標文件相互混裝的;
(六)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的;
(七)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
五、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文件、合同中,以下內容應當集中單獨列出:
(一)以暫估價、暫列金額列項的專業工程和設備、材料;
(二)施工總承包范圍內的其他擬分包情況;
(三)須具備工程建設類執業資格和持證上崗的人員情況。
六、提倡實行資格后審。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具有通用技術和性能標準,施工總承包三級資質等級即可承擔且單項合同額不超過三千萬元的,施工招標應當采用資格后審方式;對投標文件技術部分應采用合格制評審的方法,對項目負責人只進行工程建設類注冊執業資格和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的審查。
七、招標人或者投標人應當按規定選用節能、節水、節地、節材、綠色環保的材料、設備和自主創新產品,積極推動技術創新。政府投資的建設工程,招標人編制的招標文件應當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的規定對使用自主創新產品和實施技術創新的投標人進行加分。提倡其他投資性質的建設工程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八、建設工程監理項目招標時,監理費不作為競爭因素。招標人應在招標文件中給定監理費,監理費應當嚴格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文件規定的施工監理服務收費基準價和人工日費用標準計取;技術特別復雜的項目可以在規定的范圍內適當上浮。
九、施工項目開標時,投標人擬派的項目負責人應當參加開標會議。投標人擬派的項目負責人缺席的,招標人應當如實記錄,該投標人的投標文件作廢標處理。
資格預審后,確需更換項目負責人的,變更后的項目負責人的資格、業績等條件不得低于通過資格預審時的項目負責人。
十、公開招標項目中標候選人公示時,招標人應當同時公示以下信息:
(一)采用資格預審時的資格預審結果;
(二)開標記錄;
(三)投標文件被判為廢標的投標人的名稱、廢標的原因及依據;
(四)評標委員會對投標報價修正的原因、依據和修正結果;
(五)評標委員會成員對各投標人的評分;
(六)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名單。
十一、非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項目,經項目審批部門核準為邀請招標或者依法不需要項目審批部門核準招標方式的,招標人可以選擇將自行招標條件備案、招標方式抄報、資格預審文件備案、招標文件備案、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提交、合同備案等事項一次性集中辦理。
非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的評標專家由招標人在本市評標專家庫或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專家庫中抽取。
本通知所稱非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是指除全部使用國有資金以及國有資金占控股或主導地位之外的建設工程,同時不包括國家融資、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貸款建設工程、保障性住房等政府回購項目。
十二、招標代理機構代理建設工程項目時,應當與招標人簽訂書面委托代理合同,并報市、區(縣)招標投標監管部門備案;委托代理合同中應明確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應為具有工程建設類注冊執業資格的本單位工作人員;項目負責人應在招標代理機構編制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招標控制價、標底等重要文件上加蓋注冊執業印章。
進入本市有形建筑市場從事招標代理活動的人員應當實名辦理業務,從事招標代理活動的從業人員應當參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規定的培訓,具備與所從事崗位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能力。
十三、評標專家在北京市有形建筑市場內的評標行為應當遵守評標專家行為守則,市、區(縣)招標投標監管部門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守則的規定對評標專家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十四、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做好招標項目全部資料的保存工作,市、區(縣)招標投標監管部門可組織專家對招標投標情況進行抽查并進行后評估,后評估內容包括資格預審評審、評標、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等,評估結果作為評價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專家工作的依據。
十五、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聘請社會監督員進駐有形建筑市場,對開標、評標等活動和招標投標有關主體進行實時監督。
十六、施工企業、監理企業應當根據投標文件、備案合同派駐現場技術、經濟管理人員。項目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發生變更的,應當經建設單位同意并依法辦理合同變更手續。
施工企業合同管理人員應當參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的業務培訓,具備與所從事崗位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能力。
十七、建設工程合同簽訂及發生重要變更后,當事人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及時辦理合同備案;沒有及時備案的,市、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發現后應責令改正;至竣工驗收備案前仍未備案的,市、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查處,將未備案合同情況抄報合同當事人上級主管部門并向社會公示。
未備案的建設工程合同不作為企業資質升級的工程業績。
十八、全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工作應在統一的管理平臺上辦理,市、區(縣)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管部門按職責分工進行監管,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管部門負責制定統一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標準,并加強對區(縣)招標投標監管部門的培訓、指導、考核。
十九、本通知自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起實施,《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分包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京建法[2005]121號)同時廢止。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來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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