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政發〔2011〕43號
根據《森林防火條例》,為保護好我縣森林資源,做好森林火災的預防和撲救工作,特通告如下:
一、2011年10月15日至2012年6月15日為全縣2011-2012年度森林防火期,其中:2012年1月1日至4月30日以及二級(橙色預警)以上的火險天氣為森林高火險期。
二、全縣森林防火區劃分為三級。
一級森林防火區是指山區鄉鎮和半山區鄉鎮山區部分、縣級以上自然保護區、重點有林單位、重點風景名勝區、國家投資重點公益林及其邊緣外側50米范圍之內(村鎮駐地除外)。
二級森林防火區是指半山區鄉鎮平原部分百畝以上成片有林木地區及其邊緣30米范圍之內;川區鄉鎮百畝以上成片有林木地區及其邊緣30米范圍之內。
三級森林防火區是指一、二級防火區以外地區的國有、集體、個人經營的速生豐產林、苗圃、果園、村鎮公園、四旁、林網等。
三、森林高火險期內,一級森林防火區內的自然保護區、風景游覽區、特種用途林地和千畝以上的有林地為森林高火險區。
四、森林防火期內,未經批準不得在防火區野外用火。確需野外用火、進入森林防火區進行實彈演習等活動的,需經縣政府或市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五、森林防火期內,進入林區自覺接受護林員和森林公安的檢查,嚴禁攜帶火種。進入自然保護區從事科學研究、教學學習、參觀考察、拍攝影片、登山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經市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同意。
六、森林高火險期內,在森林高火險區嚴禁一切野外用火。進入森林高火險區的,應當經縣政府批準,嚴格按照批準的時間、地點、范圍活動,并接受縣園林綠化局的監督和管理。
七、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移動、拆除森林防火設施設備、標志。
八、嚴禁一切可能引發森林火災的行為,違反規定不聽勸阻的,根據有關規定進行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撲救森林火災以專業森林消防隊伍為主要力量。組織群眾撲救隊伍撲救森林火災的,不得動員殘疾人、孕婦、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適宜參加撲救森林火災的人員參加撲救工作。
十、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保護森林資源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一旦發現森林火情,應當立即報警。森林火警電話12119,縣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電話69101765。
來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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