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法〔2011〕19號
各區縣住房城鄉(市)建設委、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局,各建設、施工、監理單位,各有關單位:
為實現本市建設工程材料和設備使用全過程可追溯的管理,促進建設工程材料和設備供應、采購和使用環節的誠信建設,依據《關于印發<北京市建設工程材料使用監督管理若干規定>的通知》(京建法〔2007〕722號)和《關于加強建設工程材料設備采購的招標投標管理的若干規定》(京建法〔2007〕101號,以下簡稱“101號文件”)要求,現就加強本市建設工程材料和設備采購備案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1月1日起,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辦理施工許可的房屋建筑和軌道交通工程(以下簡稱建設工程),應按本通知規定進行建設工程材料和設備采購備案。
二、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本市建設工程材料使用監督管理工作。北京市建筑節能與建筑材料管理辦公室受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委托,負責本市建設工程材料和設備采購備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組織對建設工程材料和設備采購備案工作的專項檢查。
各區縣住房城鄉(市)建設委、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局應明確相應的部門(以下簡稱采購備案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材料和設備采購備案監督管理工作。屬于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質量監督的工程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采購備案管理機構負責監督管理。
三、第一批實行采購備案的建設工程材料和設備品種包括:建筑鋼材、預拌混凝土、產業化住宅結構性部品、產業化住宅功能性部品、防水卷材、防水涂料、建筑外窗、保溫材料、預拌砂漿、塑料管材管件、散熱器、電梯、配電設備、太陽能熱水器、防火消防設備、暖通空調設備。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根據情況適時調整建設工程材料和設備采購備案的品種。
四、采購備案的申報信息(詳見附件1)包括:
(一)建設工程材料和設備供應企業(經銷企業和生產企業)的名稱、所在省市、產品數量、規格型號、產品執行標準等信息。
(二)施工現場材料和設備取樣、送檢和見證人員的信息。
五、建設工程材料和設備采購備案的申報工作由建設工程施工單位負責,以工程項目為單位(施工單位采取集中采購、統一配送的方式亦以工程項目進行采購備案),以進場建設工程材料和設備的生產批次為備案批(詳見附件2)。具體申報流程如下:
(一)施工單位應在建設工程材料和設備進場驗收合格后、使用前,經過監理單位對備案信息審核后,按照統一格式將備案信息通過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網站(http://www.bjjs.gov.cn)或北京市建設工程信息網(http://www.bcactc.com)的建設工程材料和設備采購備案系統(以下簡稱采購備案系統)網上申報。
(二)建設工程材料和設備的采購單位、監理單位分別負責將采購信息、見證人員信息等備案信息匯總到施工單位。
(三)建設工程辦理民用建筑工程建筑節能專項驗收備案前(軌道交通工程為竣工備案前),施工單位應通過采購備案系統確認建設工程材料和設備采購備案的申報完結。申報完結確認后,備案信息將不可更改。
(四)采購的產品信息或合同內容發生變更的,施工單位應按照本通知第五條第(一)、(二)款規定程序變更備案信息。
六、施工單位對申報信息的真實性負責。建設工程材料和設備的采購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及時、如實申報和核對信息,不得瞞報、漏報。
七、建設單位、監理單位通過采購備案系統對建設工程材料和設備采購備案信息與現場實物進行核對,發現不符的,應及時通知施工單位予以糾正。施工單位不予改正或整改不到位的,監理單位應督促其改正,并應在三日內告知工程所屬的采購備案管理機構。
未開展建筑材料和設備采購備案、備案信息不符合本通知要求、未進行采購備案申報完結的建設工程不得辦理民用建筑工程建筑節能專項驗收備案、竣工驗收備案。
八、按照“101號文件”,對國有投資和國有控股投資的工程項目中以暫估價形式包括在總承包范圍內或未包括在總承包范圍內,達到國家和本市規定,需要依法進行招標投標采購的材料和設備,應在項目總承包交易所在的市或區(縣)建設工程發包承包交易中心按照規定的方式和程序進行交易,在進行采購備案時應如實填寫材料和設備的采購形式和合同編號。
九、市或區縣住房城鄉(市)建設委應加強對建設工程材料和設備采購備案的日常監督和管理,檢查中發現有關單位未按照規定進行采購備案和招投標應招未招的,責令整改,并根據《關于施行<北京市建筑業企業資質及人員資格動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京建法〔2007〕825號)對違規單位和個人進行處理。
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建設單位一年內因違反建設工程材料和設備采購備案相關管理規定被行政處理累計達3次的,市或區縣住房城鄉(市)建設委可約談其企業負責人,并可依照相關規定啟動對該企業的資質核查。
十、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定期公布建設工程材料和設備的采購備案相關信息。
十一、建設工程材料和設備的供應單位可登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網站查詢本市建設工程材料和設備采購備案信息,發現采購備案信息與本單位供應材料和設備的實際情況不符的,應向市或區縣住房城鄉(市)建設委舉報。本市將逐步建立建設工程材料和設備供應信息申報系統。
十二、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實施,《關于在新建廉租房、經濟適用房、限價商品房工程中實施建設工程材料采購備案的通知》(京建材〔2008〕372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來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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