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交路發〔2011〕260號
各收費(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各公路分局、路網管理中心:
為加強公路路網有效管理,充分發揮全市路網整體功能,進一步提高公共服務能力,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公路路網運行調度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同時,請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執行中如發現問題,請及時反饋。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北京市公路路網運行調度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實現公路路網有效管理,最大限度保障路網暢通運行,充分發揮全市路網的整體功能和效益,努力為人民群眾提供暢通、便捷的出行服務,依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及交通運輸部《全國公路網管理與應急處置平臺建設指導意見》(交公路發[2009]713號)、《“十二五”公路養護管理發展綱要》等文件,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縣道(含)以上公路(含收費公路)以及重要旅游公路路網運行的調度工作。
第三條 公路路網運行調度(以下簡稱路網調度)是指各級公路管理機構、收費(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預判發生或已發生公路交通中斷、交通擁堵時,采取多種措施,最大限度減少公路交通中斷或擁堵,改善公路運行狀況,提高路網整體通行能力,而對路網內車輛合理引導、分流的路網管理行為。
高速公路車輛時速低于20公里或普通公路車輛時速低于15公里且車輛排隊超過3公里時即視為交通擁堵。
第四條 路網調度分為計劃調度和應急調度
計劃調度指因節假日及公路養護施工、改擴建施工或重大社會活動等計劃性事件,預計局部路段發生超過1小時的交通中斷、交通擁堵時而實施的路網調度。
應急調度指因發生突發事件引起縣道以上公路以及重要旅游公路局部路段預計發生超過1小時的交通中斷、交通擁堵或已發生交通中斷、交通擁堵時而實施的路網調度。
第五條 城市道路因突發事件造成道路封閉或嚴重影響通行時,各單位應及時配合實施路網調度,緩解城市道路通行壓力。
第六條 公路路網運行調度工作遵循統一調度、分級負責、及時高效、協調聯動的原則。
第二章 路網調度措施
第七條 路網調度措施主要包括信息發布、提示引導、人員疏導、調整收費、交通管理等。
(一)信息發布:通過可變情報板、網站、服務熱線、電視、廣播電臺、報紙、短信、查詢終端等方式發布相關信息,提示和引導車輛改變行駛路線;
(二)提示引導:采取在收費站、高速路入口及相關路口處設立提示牌等方式,引導車輛繞開交通中斷、交通擁堵路段;
(三)現場疏導:組織路政(路產)人員、養護人員現場指揮、作業,疏導交通;
(四)調整收費:采取在收費站設置機動收費通道、渠化收費車道、復式收費、免發通行卡、免費通行等方式,提高收費站通行能力;
(五)交通管理:協調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公路交通中斷、交通擁堵路段施行交通管理。
第三章 路網調度機構及職責
第八條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路政局(以下簡稱路政局)主管全市路網調度工作,北京市道路路網管理與應急處置中心(以下簡稱路網管理中心)承擔具體管理與實施工作。
各公路分局、收費(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具體負責轄區內的路網調度管理與實施工作。
各單位路網調度工作應由24小時監控、值守部門負責。
第九條 路網管理中心路網調度職責:
(一)負責本市路網調度管理和監督;
(二)負責全市公路網動態監測,收集、整理路況信息,分
析、研判路網運行狀況;
(二)協調實施本市內跨區域、省際間路網調度;
(三)落實上級路網調度指令,并進行動態跟蹤與監督;
(四)負責與交通運輸部路網中心、周邊省市路網調度管理部門、市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北京市交通運行監測與調度中心及其他相關部門的聯系、協調。
第十條 各公路分局、收費(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路網調度職責:
(一)具體實施轄區內路網調度,落實路網管理中心發布的路網調度指令;
(二)負責轄區內公路路網運行的24小時動態監測,收集、匯總公路施工、交通流量、氣象等信息,實時分析、研判路網運行狀況;
(三)開展公路突發事件的動態監測和預警工作;
(四)負責與轄區內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的聯系、協調;
(五)按月向路網管理中心報送路網調度的實施情況。
第四章 路網調度的實施
第十一條 各公路分局、收費(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轄區內發生需實施路網調度的事件時,應及時、主動采取有效措施實施事前、事中、事后路網調度,并跟蹤路網調度成效至事件結束。具體調度程序與實施要求:
(一)計劃調度程序與實施要求:
各公路分局、收費(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在事件發生前3日內實施計劃調度;可能對轄區內或相鄰區域路網運行造成重大影響的,應在5日之前開始發布預告及繞行路線等信息,并協調相鄰區域有關部門配合實施路網調度。
需跨區域、省際間實施計劃調度的,各公路分局、收費(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在事件發生前5日內向路網管理中心申請協調實施路網調度。申請單位應填寫《協調路網運行調度申請單》(見附件1),通過網絡、傳真等方式報送至路網管理中心。
接到路網管理中心通過“公路路網管理與應急處置系統”發布的計劃調度指令或《路網運行調度通知單》(見附件2)后,須按指令要求及時完成,確有特殊情況不能實施的,須向路網管理中心書面說明情況。
(二)應急調度程序與實施要求:
因突發事件需實施應急調度時,各公路分局、收費(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采取有效措施及時開展應急調度,并在30分鐘內完成;必要時應協調相鄰區域有關部門配合實施路網調度。
需跨區域、省際間實施應急調度的,各公路分局、收費(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及時向路網管理中心申請協調實施路網調度。申請單位應填寫《協調路網運行調度申請單》,通過網絡、傳真等方式報送至路網管理中心。情況緊急時可通過電話提出申請,事后再補填《協調路網運行調度申請單》。
接到路網管理中心通過“公路路網管理與應急處置系統”發布的應急調度指令或《路網運行調度通知單》后,須按要求在30分鐘內完成,確有特殊情況不能實施的,須向路網管理中心書面說明情況。
第十二條 路網管理中心根據路網運行狀況,應及時、主動協調實施路網運行調度;收到協調實施路網運行調度申請時,應積極配合實施路網調度,并跟蹤路網調度成效至事件結束。具體調度程序與實施要求:
(一)計劃調度程序與實施要求:
路網管理中心收到《協調路網運行調度申請單》,應及時審核、確定路網調度措施和實施范圍,并在24小時內通過“公路路網管理與應急處置系統”向配合實施的單位發布計劃調度指令,不能通過系統發布指令的,以《路網運行調度通知單》的方式發布指令。節假日及公路養護施工、改擴建施工或重大社會活動等計劃性事件將對路網運行造成重大影響時,路網管理中心負責協調市級相關單位配合實施路網調度。
需協調相鄰省市有關單位配合實施計劃調度時,路網管理中心收到《協調路網運行調度申請單》后,應在12小時內向相鄰省市路網管理部門書面通報相關情況。
(二)應急調度程序與實施要求:
路網管理中心收到《協調路網運行調度申請單》,應立即審核、確定路網調度措施和實施范圍,并在30分鐘內通過“公路路網管理與應急處置系統”向配合實施的單位發布應急調度指令,不能通過系統發布指令的,以《路網運行調度通知單》的方式發布指令。突發事件將對路網運行造成重大影響時,路網管理中心負責協調市級相關單位配合實施路網調度。
需協調相鄰省市有關單位配合實施應急調度時,路網管理中心收到《協調路網運行調度申請單》后,應立即向相鄰省市路網管理部門書面通報相關情況。
第十三條 路網運行恢復正常后,事發路段管理單位需及時發布交通恢復性信息;同時,已申請協調路網調度的,須在30分鐘內通知路網管理中心終止路網調度。
第十四條 路網管理中心、各公路分局和收費(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加強路網運行監測,掌控路網運行狀況,尤其是節假日等公眾出行高峰期間,須重點加強高速公路、國省干線、重要旅游公路的監測、巡視,實時收集公路通行信息,分析路網運行狀況,及時開展路網調度。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路網調度工作納入路政局對各單位年度考核范圍。對路網調度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路政局將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未按照相關規定及時報送、發布有關信息,不執行或未完成路網調度指令單位和個人在行業內予以通報批評。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來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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