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政辦發〔2011〕37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委、辦、局(公司):
經區政府同意,現將《昌平區二次供水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昌平區二次供水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全區二次供水設施的建設、運行和維護管理工作,保證二次供水水質達標和生活用水安全,根據《北京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昌平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區公共供水范圍內二次供水及二次供水設施的建設、運行和維護管理。
本辦法所稱二次供水,是指從城市公共供水管網取水,經儲存并加壓后向終端用戶供水的供水方式。
本辦法所稱二次供水設施,是指以二次供水為目的設置的水箱(水池)、水泵、閥門、氣壓罐、電控裝置、水處理設備、消毒設備、供水管道、泵房等設施設備。
第三條 區水務局是二次供水主管機關,負責本辦法的具體實施。區發展改革委、區住房城鄉建設委、區質監局、區衛生局等部門依據職責分工,開展相關工作。
第四條 二次供水企業對終端用戶承擔供水、管理、服務及收費職責。
第二章 二次供水設施建設
第五條 擬新建、改建、擴建二次供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向區衛生局和擬接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的管理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和相關資料,經區衛生局審查合格、擬接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的管理單位同意后,可按照有關規定開展二次供水設施建設。
二次供水設施建設的工程設計應充分考慮本地區供水條件,選用科學合理的設計方案。二次供水設施建設工程應與建筑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進行竣工驗收。
第六條 二次供水設施建設工程的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須持有行業主管部門核發的資格證書,嚴格按照資格證書確定的資質等級承擔設計和施工任務。
第七條 擬新建、改建、擴建二次供水設施的建設單位,可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管理單位承擔施工任務。建設單位委托其他單位建設二次供水設施的,應當與被委托方簽訂相關協議。
第八條 二次供水設施建設工程不得使用有關部門已明令禁止使用的給水材料、無資質企業生產的產品及未經法定機構檢驗合格的水表;所采用的水箱、水處理器、消毒設備等相關產品,須取得省市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的批準證明。
第九條 二次供水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后,須由區衛生局和擬接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的管理單位進行驗收,經驗收合格并取得衛生許可證后,方可并網供水。建設單位應將驗收合格的二次供水設施有關技術資料報區水務局備案。二次供水設施建設工程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管理單位不予供水。
第十條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將二次供水設施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直接連通,不得以任何形式從城市公共供水管網取水。
第三章 二次供水設施運行和維護管理
第十一條 二次供水設施由向其供水的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管理單位統一管理。
新建、改建、擴建的二次供水設施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或產權單位應將二次供水設施交由向其供水的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管理單位管理。
本辦法實施前已建成并投入運行的二次供水設施,產權單位可按照前款規定辦理。
建設單位或產權單位將二次供水設施交由向其供水的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管理單位管理的,交接雙方應簽訂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十二條 二次供水企業向終端用戶供水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證供水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二)在正常供水狀態下,保持不間斷供水且水壓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三)按照國家計量標準和北京市規定的居民水價,對用戶用水進行計量、收費;
(四)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定期檢查、維護公共供水設施,及時排除公共供水設施故障,確保正常供水;
(五)接受并配合水務、衛生、質監、物價等有關行政執法機關開展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因二次供水設施維修等原因需要停水或降壓供水時,二次供水企業應提前24小時告知用戶;因設施故障或緊急搶修無法提前通知的,應在搶修同時告知用戶;生活用水停止供應超過24小時的,二次供水企業應采取臨時供水措施。
第十四條 因水源污染或水質不符合標準需停水時,二次供水企業應及時告知用戶;停水或降壓供水范圍較大或時間較長的,二次供水企業應采取應急供水措施;生活用水停止供應超過24小時的,二次供水企業應當采取臨時供水措施。
第十五條 二次供水企業負責二次供水設施的運行、維護及管理,建筑物業管理企業和管理單位應做好二次供水設施安全保衛及周邊環境整治工作,配合做好二次供水設施的日常維護和應急搶修工作。
第十六條 二次供水設施的更新改造費用,按照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規定支出。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按照相關法律規定予以處罰:
(一)應當建設二次供水設施而未建設的;
(二)未經許可擅自將二次供水設施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直接連通的;
(三)無資質或超越資質等級承擔二次供水設施建設工程施工任務的;
(四)二次供水設施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即使用的。
第十八條 相關行政機關、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管理單位工作人員在二次供水管理工作過程中存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實施。
來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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