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民社救發〔2012〕3號
各區縣民政局、財政局:
為更好地保障本市城鄉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根據市委、市政府有關會議精神,按照市政府《關于建立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調整機制的意見》(京政發〔2005〕13號)、《關于建立本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調整機制的意見》(京政發〔2006〕15號)和《關于規范和統籌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京民救發〔2008〕546號)的規定,市民政局、市財政局會同市統計局、國家統計局北京調查總隊測算、制定本次城鄉低保標準、城鄉低收入家庭認定標準調整方案。經征求本市社會救助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成員單位和各區縣政府意見,并報市委、市政府批準,現公布實施。
一、城鄉低保標準。城市低保標準從家庭月人均500元上調為520元;全市農村低保最低標準從家庭月人均340元上調為380元,各區縣應盡快制定本地農村低保標準的調整方案,經本區縣人民政府批準,由區縣民政部門對外公布并報市民政局備案。
二、城鄉低收入家庭認定標準。城鄉低收入家庭認定標準均上調為家庭月人均740元。
因調整標準所增加的經費,由區縣財政負擔。
以上社會救助相關標準從2012年1月1日起實施。
此次社會救助相關標準的調整,是市委、市政府確保本市城鄉困難群眾基本生活而采取的一項具體措施,各級民政、財政部門應密切配合,切實做好各項具體工作,保證本次社會救助相關標準調整工作的順利實施。
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
來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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