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醫發〔2012〕22號
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區縣財政局,市屬各委、辦、局,各用人單位:
為貫徹落實《社會保險法》,保障我市所屬機關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職工生育和工傷保險權益,現就財政部門核撥經費中實行工資統發的用人單位參加生育和工傷保險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生育保險
(一)按照《關于調整本市職工生育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京人社醫發〔2011〕334號)文件規定,用人單位自2012年1月1日起應當參加生育保險。
(二)用人單位應按照《北京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的第七條規定繳費,繳納的職工生育保險費列入部門預算。生育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按月繳納,繳費數額為用人單位繳費總基數的0.8%。
(三)參保職工生育和計劃生育手術產假期間享受生育津貼,生育津貼即為產假工資。生育津貼自參保職工享受產假的次月起計發。
用人單位應于參保職工享受生育津貼之月起停發其產假期間的工資。用人單位應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工資管理部門提供參保職工停發工資申請,辦理停發工資手續。
(四)用人單位應確保參保職工在生育和計劃生育手術產假期間享受相應的生育津貼待遇。
用人單位需及時向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領生育津貼,辦理申領手續時應提交參保職工的“社會保障卡”、《北京市生育服務證》,以及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嬰兒出生、死亡或者流產證明、計劃生育手術證明和收費憑證等。
(五)生育津貼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到用人單位,由其發放到個人。生育津貼高于本人產假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貼低于本人產假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通過財政統發工資補足。
(六)參保職工享受生育津貼待遇期滿次月,用人單位應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工資管理部門辦理恢復發放工資手續,提供恢復發放工資申請和《北京市申領生育津貼待遇核準表》。
二、關于工傷保險
(一)按照《關于印發<北京市國家機關和參照國家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參加工傷保險辦法>的通知》(京人社工發〔2011〕332號)的規定,用人單位自2012年1月1日起應當參加工傷保險。
(二)用人單位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列入部門預算,由用人單位按月繳納,參保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參保職工工資總額乘以0.5%。
(三)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參保職工,按《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按月享受傷殘津貼。
(四)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參保職工,其所在用人單位應在收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當月,到參保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工傷保險待遇核定手續,并將工傷人員信息提供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工資管理部門。
傷殘津貼自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結論的次月起,開始支付,工資自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結論的次月起停發。
(五)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的參保職工,保留工作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六)按月享受傷殘津貼的工傷職工,其本人檔案工資按本市有關規定進行正常調整。
(七)按月享受傷殘津貼的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的,按本市有關規定辦理退休手續。辦理退休手續的次月,開始發放退休工資,同時停發傷殘津貼,傷殘津貼高于退休工資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八)關于工傷保險待遇核定以及支付的其他問題,按照《北京市工傷保險待遇核定支付辦法》執行。
三、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執行,有關生育保險、工傷保險其他政策規定,按照本市生育與工傷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二О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來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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