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醫發〔2012〕49號
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定點醫療機構:
為貫徹落實《社會保險法》,保障婦女生育基本醫療需求,根據《關于妥善解決城鎮居民生育醫療費用的通知》(人社廳發〔2009〕97號)文件規定,現就本市城鎮居民生育醫療費用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參加本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員,發生的符合我市計劃生育規定的分娩當次的醫療費用、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執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相關規定。
二、生育、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參照生育保險規定,采取按限額、定額和項目付費的方式支付。
三、申領生育、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參保人員應當提供《北京市生育服務證》以及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嬰兒出生、死亡或流產證明、醫療費用相關證明和原始收費憑證。
四、本通知自2012年4月1日起實行。
二О一二年三月五日
來源:首都之窗
溫馨提示:微信搜索公眾號【大京事】,關注后在對話框回復【相應關鍵詞】即可獲取北京社保醫保|公積金|居住證|小車搖號|公租房|政府補貼|公務員事業單位招聘等指南信息。

.jpg)
全關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