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政發〔2012〕8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委、辦、局、中心,區直屬各單位:
《房山區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實施意見(試行)》已經區政府同意,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房山區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實施意見(試行)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規范工業用地出讓行為,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全面實行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實施意見(試行)》(京政發〔2007〕14號)、《北京市國土資源局、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北京市規劃委員會、北京市工業促進局、北京市環保局、北京市商務局關于工業用地倉儲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國土市〔2007〕692號)和《北京市國土資源局關于印發<北京市工業用地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程序(試行)>的通知》(京國土市〔2007〕865號)規定,結合全區實際,特制定本實施意見。
第二條 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范圍和條件
(一)本行政區域內依據城市用地分類和土地分類確定的所有政府有償供應工業用地,除符合國土資源部、監察部《關于落實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07〕78號)文件規定可協議出讓的之外,一律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公開出讓。科研等重點發展項目的用地供應按照國家和北京市現行規定辦理。
(二)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本地區產業政策,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節約集約用地的原則。
(三)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前,涉及農用地轉建設用地、集體土地征收和地上物拆遷的,應先履行有關審批手續并完成拆遷等前期開發工作,達到場清地平并具備公開入市交易條件。
第三條 工業用地前期開發
工業用地前期開發工作由區政府負責組織實施。
(一)前期開發實施單位的確定。區域范圍內工業用地前期開發實施單位的確定有以下三種方式:
1.委托北京市土地整理儲備中心房山區分中心作為前期開發實施單位;
2.委托由區政府、園區管委會、鄉鎮(街道)成立的專業從事前期開發的國有全資企業作為前期開發實施單位;
3.通過招標方式確定前期開發實施單位。
(二)開發管理費和利潤率的確定。開發管理費和利潤率參照《北京市國土資源局、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北京市規劃委員會、北京市建設委員會關于印發北京市土地儲備和一級開發暫行辦法》(京國土市〔2005〕540號)執行。
(三)前期開發的實施。前期開發實施單位負責籌措資金,依法辦理項目立項、規劃、征地拆遷及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等相關手續并組織實施。
(四)前期開發的驗收。工業用地前期開發完成后,前期開發實施單位組織驗收材料,向房山國土分局提出驗收申請。房山區土地儲備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對項目進行驗收。經驗收合格的項目納入區工業用地儲備庫,由房山國土分局按程序組織入市。
(五)前期開發成本包括前期征地、拆遷補償費及有關稅費,收購、收回和置換過程中發生的有關補償費用,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有關費用,貸款利息,招標拍賣掛牌交易中發生的費用,開發管理費或利潤,土地儲備開發供應過程中發生的審計、律師、工程監理等費用,不可預見費以及經同級財政和土地主管部門核準的其它支出。
第四條 工業用地底價審核
工業用地出讓底價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
(一)初審:區財政局負責委托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對工業用地前期開發成本進行審計。由專業評估機構做地價評估,形成地價評估報告。房山國土分局進行初審。
(二)領導小組會審: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對項目底價進行會審。對審計報告、地價評估報告的合法性、合規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查。
(三)北京市房山新城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主任辦公會議(以下簡稱區新城會)審核:項目底價經領導小組會審后,報區新城會審核。
第五條 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程序
(一)產業政策定位設置。房山國土分局致函區經信委,征詢產業政策定位。區經信委依據房山區產業規劃等相關政策確定產業政策定位。產業政策定位不應具有排他性條款。
(二)編制出讓方案。根據工業用地年度供應計劃和土地開發完成情況,房山國土分局編制工業用地宗地出讓方案,出讓方案主要內容包括:
1.出讓地塊的具體位置坐落、四至、現狀、面積、用途;
2.出讓地塊的權屬來源;
3.出讓地塊的出讓底價,即工業用地出讓底價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
4.出讓地塊的使用年限、供地時間、供地方式;
5.出讓地塊的規劃使用條件、產業政策、土地利用強度、土地投資強度、開發建設期限等;
6.出讓地塊的開發程度;
7.出讓地塊的競買資格和要求;
8.其他應當在出讓方案中予以明確的內容。
(三)出讓方案審批。出讓方案編制完成后,由房山國土分局上報區政府審批。
(四)依據批準的出讓方案,房山國土分局負責組織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工作,具體程序和要求按照《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第39號)和關于印發《<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試行)和<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試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06〕114號)及北京市的相關規定進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結束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將出讓結果在中國土地市場網、土地有形市場等指定媒體公示。
(五)在依法確定中標人和競得人后,房山國土分局向其核發中標通知書或成交確認書。
(六)中標人或競得人憑中標通知書或成交確認書及相關審批文件,在規定時間內與房山國土分局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與前期開發主體簽訂《前期開發成本補償協議》。中標人或競得人應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及《前期開發成本補償協議》中約定的相關事項執行。
(七)中標人或競得人需按照規定時限辦理工業項目核準(備案)、規劃、環境評估、用地、建設等相關手續,未能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相關手續的,按有關規定對出讓土地另行處理。
第六條 后期管理
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出讓后工業用地開發利用的監督檢查,加大對土地利用違約責任的查處力度。構成土地閑置的,按照《北京市閑置土地處理辦法》(市政府令第83號)處置。
第七條 本行政區域內依據城市用地分類和土地分類確定的倉儲用地,納入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范圍,具體實施參照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政策執行。
第八條 本實施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來源:首都之窗
溫馨提示:微信搜索公眾號【大京事】,關注后在對話框回復【相應關鍵詞】即可獲取北京社保醫保|公積金|居住證|小車搖號|公租房|政府補貼|公務員事業單位招聘等指南信息。

.jpg)
全關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