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容發〔2012〕9號
各區縣政府:
為進一步加強建筑垃圾行政許可辦理工作,依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第412號令)、《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全面推進建筑垃圾綜合管理循環利用工作的通知》(京政辦發〔2011〕3號)的有關要求,經商市有關部門,我委對建筑垃圾消納許可、運輸車輛準運許可、消納場所設置許可等三項行政許可事項的程序及文書進行了重新修訂。按照“權責統一、重心下移、便民高效”的原則,自2012年4月1日起,三項許可的審批職能由各區縣市政市容委統一辦理并作出許可決定,我委不再辦理。原《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實施渣土消納許可等八項行政許可事項程序文書的通知》(京政管字〔2007〕191號)中規定的建筑垃圾消納、準運、場所許可程序同時廢止。調整后的許可程序及文書在郵箱hwc303@126.com下載,密碼:123456。
特此函達。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來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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