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法〔2012〕22號
各區縣政府,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做好房屋建筑抗震節能綜合改造工程(以下簡稱綜合改造工程)資金籌集工作,確保工程順利推進,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北京市老舊小區綜合整治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京政發〔2012〕3號)等規定,現就本市綜合改造工程增加面積部分費用收取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增加面積部分的費用,由房屋所有權人負擔,并按屬地區縣規定的標準繳納。
二、增加面積的費用單價,按照增加面積改造方式工程造價與不增加面積改造方式工程造價之差,除以增加的使用面積計算。
三、各區縣根據本地區綜合改造工程費用單價計算結果,結合實際,本著讓利于民的原則,制定本區縣增加面積的收費標準。
四、增加面積的收費方式,由各區縣自行制定。收取的費用應當用于老舊小區綜合整治。
五、采用增層、拆除重建方式進行抗震節能綜合改造的,其增加面積的費用收取方式和收費標準,不在本通知范圍內。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
二○一二年八月八日
來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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