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財綜〔2012〕2451號
各區縣財政局、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東城、西城區住房城市建設委、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局(房地局),各有關單位:
為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45號)、《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本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的通知》(京政發〔2011〕61號)的有關規定,切實落實公共租賃住房免收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的優惠政策,降低建設成本,規范免收程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納入我市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建設、買賣、運營中涉及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包括經國務院和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批準設立的全國性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以及經北京市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予以全額免收。
二、免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具體項目為:房屋登記費、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費、耕地開墾費、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收費、排污收費、環境監測服務收費、占道費、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特種設備檢驗收費、測繪成果成圖資料收費、建設工程檔案保護和復制收費、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散裝水泥專項資金、防洪費、森林植被恢復費、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
三、集中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全額免收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按其建設面積(或建設用地面積、套數、營業額)等收費單位占項目總數中的比例免收。
收購尚未配售的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定向安置房、普通商品住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以及采取長期租賃方式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房源,免收收購或租賃過程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四、除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費、防洪費等已有市政府明確規定減免條件及減免程序的收費項目,仍按現行規定辦理免收手續外,申請免收公共租賃住房項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的開發、運營單位,向市住房保障辦公室報送《免收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并附立項批復等相關資料。市住房保障辦公室負責核定公共租賃住房項目是否納入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在《申請表》中蓋章確認。
《申請表》自蓋章日起12個月內有效,逾期未辦理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免收手續的,需重新向市住房保障辦公室申請辦理。
五、公共租賃住房項目開發、運營單位憑蓋章確認的《申請表》原件辦理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的免收手續。
六、各具體收費單位應按照相關管理規定明確免收程序,并報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及市住房保障辦公室備案。
七、市屬各有關單位、各區縣財政局、發展改革委要嚴格按照本通知規定,認真落實免收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建設、買賣、運營中的相關收費政策,對不按照本通知落實免收政策的,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加強免收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政策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
八、各收費單位按季度、年度統計免收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名稱、類型、免收金額、比例等,并報市財政局、市住房保障辦公室備案。
九、已取得《申請表》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房屋類型變為限價商品住房等依照相關規定需征收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的其他房屋類型時,開發單位應向各收費單位補繳已免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收費標準按申請免收時的收費標準執行。
十、開發、運營單位通過提供虛假材料等方式騙取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免收資格的,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財政局和市發展改革委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十一、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項目已辦理或正在辦理免收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手續的按原程序辦理,尚未辦理的按本通知規定辦理免收手續。
十二、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已征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不予退還。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來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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