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財金融〔2012〕2158號
北京市各有關單位:
根據財政部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公安部 衛生部 農業部第56號令《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2011年8月,經市政府同意,北京市財政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衛生局、北京市農業局聯合印發了《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京財金融〔2011〕1542號)。為有效保護交通事故受害者的切身利益,維護社會穩定,加強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現將北京市財政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衛生局、北京市農業局聯合制定的《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有問題,請及時反饋北京市財政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衛生局、北京市農業局。
北京市財政局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衛生局
北京市農業局
二○一二年九月十八日
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根據財政部、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安部、衛生部、農業部第56號令《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和《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京財金融〔2011〕1542號),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章 機構設置及職責分工
第二條 本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救助基金)實行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為:市財政局、北京保監局、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市衛生局、市農業局。聯席會議是我市救助基金主管部門,主要負責救助基金的政策研究、工作協調、重大事項審批、制定具體管理辦法以及依法進行監督等。聯席會議召集人為市財政局,主要負責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的工作協調和會議組織。
第三條 救助基金聯席會議下設救助基金管理辦公室,設在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主要負責救助基金的受理、審核、墊付、追償、公告等具體管理工作。救助基金辦公室每季度向聯席會議報告一次救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依法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救助基金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審計。每年一季度,救助基金辦公室將救助基金上年度執行管理情況及審計報告情況報經聯席會議審定后,在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網站予以公告。
第四條 對于聯席會議認為確需進行救助的其他情形,由聯席會議審核批準后,采用一次性困難救助形式墊付,由救助基金辦公室具體辦理。
第三章 救助基金的籌集
第五條 救助基金實行專戶管理,在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設立救助基金財政專戶,單獨核算、??顚S?。救助基金年終結余全額結轉下一年度使用。
第六條 辦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應當按照確定的比例,從交強險保費中提取資金。各承辦交強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由市級分公司統一匯繳,并在每季度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全額轉入救助基金專戶。
第四章 救助基金的申請和墊付
第七條 對符合規定需要救助基金墊付的搶救費用、喪葬費用及其它需要救助的費用,由交通事故受害人、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向處理交通事故的交通支(大)隊提出救助基金救助申請,并填寫《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當事人死亡或無法定代理人的,由醫療或殯葬部門代為提出申請。
第八條 《申請表》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申請救助的原因,救助事項;
(二)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姓名、事故經過等案件基本情況;
(三)搶救受害人的醫療機構名稱、殯葬機構名稱;
(四)肇事車輛的車輛號牌、所有人姓名、駕駛人姓名和身份證號、車輛所屬保險公司、保險證號等;對于機動車肇事后逃逸,導致受害人無法提供本項有關情況的,可以不填相關內容。
第九條 申請搶救費用的,需提供醫療機構72小時內搶救費用清單(需加蓋財務專用章)、病情資料(門、急診病歷復印件、住院72小時搶救記錄,以上均需加蓋醫療機構印章),對確需墊付超過72小時搶救費用的,醫療機構應當書面說明情況。
申請喪葬費用的,需提供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尸體處理通知書》。
申請墊付一次性困難救助的,需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條 處理交通事故的交通支(大)隊收到救助費用的申請后,對符合條件的,經本單位主管領導批準后,應當在受理后三個工作日內上報救助基金管理辦公室;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一條 救助基金管理辦公室在收到交通支(大)隊的申請材料后,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并將審核結果書面告知辦案單位。
第十二條 對墊付搶救費的,由救助基金管理辦公室將費用直接撥付醫療機構。搶救費用最高不得超過交強險賠償限額。
第十三條 對墊付喪葬費的,由救助基金管理辦公室將費用直接撥付給殯葬部門。喪葬費用墊付限額為1萬元。
第十四條 對墊付一次性困難救助的,由救助基金管理辦公室將費用給付申請人。一次性困難救助費用最高不得超過交強險賠償限額。
第十五條 農業機械在道路以外發生交通事故的,農業機械管理部門依照本章相關規定可以向救助基金管理辦公室申請相關救助費用。
第五章 追 償
第十六條 對于救助基金墊付相關費用的交通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調解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時,應當通知救助基金管理辦公室派員參加。經調解達成協議的,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應當載明償還救助基金管理辦公室所墊付費用的金額、方式和期限。
第十七條 對未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或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不履行的,救助基金管理辦公室應當向交通事故當事人發送《償還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墊付費用通知書》。
第十八條 對不償還墊付費用的,救助基金管理辦公室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進行追償。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來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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