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財經二〔2012〕2686號
各區(縣)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各區(縣)分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07]17號)和《北京市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京財經二[2007]2367號)的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具體情況,制定了《北京市土地儲備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國土資源局
2012年12月7日
北京市土地儲備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土地儲備管理行為,加強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根據《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07]17號)和《北京市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京財經二[2007]2367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市范圍內的土地儲備項目,包括以儲備機構為主體的和以企業為主體的土地儲備項目,均應按照本辦法編制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告。
儲備機構為主體的土地儲備項目,是指市儲備機構獨立投資項目、區(縣)儲備機構獨立投資項目和市區聯合土地儲備項目。
第三條 土地儲備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告是儲備機構和企業在土地儲備項目竣工、形成土地供應或者在土地儲備項目開發補償款全部回籠后,根據相關文件和土地儲備項目會計核算等資料編制的,以全面反映竣工項目建設成果和綜合效益的總結性文件。
第四條 土地儲備項目用地規模較大的,可以采取分地塊逐步編制項目竣工財務決算。
第五條竣工財務決算要做到編報及時,數字準確,內容完整。
第二章 竣工財務決算報告的編制
第六條 土地儲備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告實行項目主體負責制。其中市區聯合儲備項目,由區(縣)儲備機構負責編制市級撥付資金及區(縣)配套資金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分報告,市儲備機構負責編制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總報告。
儲備機構和企業負責人對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七條 土地儲備項目主體可以要求項目受托實施單位、代管土地儲備項目資金的鄉鎮政府部門等機構,配合或協助編制項目竣工財務決算。
第八條 儲備機構和企業在編制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告前,應認真做好各項清理工作。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土地儲備項目檔案會計資料的整理、成本歸集、資產盤點及債務清償,做到賬賬、賬證、賬實、賬表相符。
第九條 土地儲備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告,應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制度、項目審核文件、項目驗收結案報告、項目合同(協議)、會計核算及財務管理資料、招投標文件等有關資料編制。
其中市區聯合土地儲備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總報告,應依據區(縣)儲備機構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分報告、市儲備機構有關項目文件以及會計資料等編制。
第十條 儲備機構和企業獨立投資的項目,其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告包括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分析報告、項目竣工決算表、項目竣工決算所涉及的重要文件和會計資料、經有關部門或單位進行審計或審核的審計審核報告等五部分。
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分析報告,包括項目概況、項目實施情況(招投標情況、征地拆遷補償情況)、合同(協議)履行、會計賬務處理、財產物資清理及債權債務的清償情況、資金收付及結余情況、歷次審計、核查、稽察及整改情況、財務評價指標和項目運作經驗及教訓等。
項目竣工決算表,包括報表封面、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總表、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明細表、項目預算執行情況表、項目主要資金支付表和項目竣工財務決算資產移交表。
項目竣工決算涉及重要文件,包括政府部門主要審批文件、征地結案表、拆遷結案表、市政工程竣工驗收鑒定書,各項工程類支出的招標投標文件、工程結算書、施工圖、竣工圖紙以及其他量價結算依據,與工程結算書對應工程內容的工程量確認書以及移交合同或協議等。
項目竣工決算所涉及的會計資料,包括大額資金的支出審批文件以及發票(或收據)、財務帳表等。
審計審核報告主要包括項目概況、資金來源、審核說明、審核依據、審核結果、意見和建議。
第十一條 區(縣)儲備機構編制的聯合土地儲備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分報告,包括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分析分報告、聯合儲備項目竣工決算分表、項目竣工決算所涉及的重要文件和會計資料、經有關部門或單位進行審計或審核的審計審核報告等五部分。
第十二條 市儲備機構編制的聯合儲備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總報告,包括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分析總報告、聯合儲備項目竣工決算總表、項目竣工決算所涉及的重要文件和會計資料、經有關部門或單位進行審計或審核的審計審核報告、區(縣)儲備機構編制的聯合儲備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分報告等六部分。
第十三條 土地儲備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告按封面、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分析報告、項目竣工決算表、項目竣工決算所涉及的重要文件和會計資料、經有關部門或單位進行審計或審核的審計審核報告等裝訂成冊。
第十四條 土地儲備項目竣工、形成土地供應或者在土地儲備項目開發補償款全部回籠后,儲備機構和企業應及時編制土地儲備項目驗收結案報告,并于三十日內編制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告。在此之前,市儲備機構及區(縣)財政部門對收到的項目成本預留5%項目尾款,最終按照財政部門批復后金額撥付。
第三章 竣工財務決算報告的報審
第十五條 財政部門負責全市土地儲備項目竣工決算的審定批準工作。
市財政部門審定批準市儲備機構為主體的儲備項目和市區聯合儲備項目以及其他特殊項目的竣工決算;區(縣)財政部門負責審定批準區(縣)儲備機構和企業為主體的土地儲備項目竣工決算。對于區(縣)財政部門審定批準的土地儲備項目竣工決算,市財政部門有權進行復核,并依據復核結果調整相關批復。
必要時,財政部門應當征求發展改革、規劃、建設等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六條 儲備機構和企業編制完成土地儲備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告后,應當通過同級國土部門報送財政部門審核。
第十七條 財政部門審核土地儲備項目收支時,土地儲備機構和企業應積極配合,及時提供審核所需資料。
第十八條 財政部門完成土地儲備項目竣工決算的審定后,應及時出具批復意見。
第十九條 土地儲備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反映的成本原則上不得超過開發補償協議約定金額。
第二十條 土地儲備項目結余資金在5%以內且由市財政部門批復的,可轉為市國有土地儲備基金,并從每年按規定安排的國有土地收益基金中抵扣。
土地儲備項目結余資金在5%以內且由區(縣)財政部門批復的,可以比照辦理。
第二十一條 土地儲備項目結余資金超過5%的,應當視作土地收益按照現行市區體制重新分配,具體方式可在市區土地出讓收入清算中進行調庫或抵扣。
第四章 賬務處理和資料歸檔
第二十二條 土地儲備機構和企業應在收到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批復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賬務處理手續。
第二十三條 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批復后三十日內,土地儲備機構和企業應按照檔案管理有關要求,對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相關資料立卷歸檔,確保業務檔案和會計檔案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四條 為防止土地儲備項目資料遺失,儲備機構和鄉鎮政府向企業直接撥付土地儲備項目資金,企業使用后形成的業務檔案和會計檔案等相關資料,企業將備份資料移交儲備機構,并按照檔案管理有關要求辦理移交手續。
第二十五條 建立儲備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批復備案制。按審核權限,經區(縣)財政部門批復的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由區(縣)財政部門、區(縣)國土部門在每季度初十日內將上季度已批復的儲備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批復文件和決算報告分別報送市財政部門、市國土部門備案。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30日后實施。
來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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