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第2號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7號)、《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優化稅收業務流程有關問題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0年第3號)的有關規定,為保障納稅人權益,進一步規范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操作規程,現對《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操作規程〉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3號)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條第二項修改為:主管稅務機關接到《鑒定表》和《說明表》后,應及時填制《受理通知書》送達納稅人,并在20個工作日內分類逐戶審查核實,提出鑒定意見,報送區縣級稅務機關復核認定。
二、第七條第二項第一目修改為:主管稅務機關在接到上述資料時,應及時填制《受理通知書》送達納稅人,經核實情況并在《舉證申請表》簽署處理意見后,報送區縣級稅務機關復核認定。
三、第八條第二項第一目修改為:主管稅務機關在接到上述資料后,應及時填制《受理通知書》送達納稅人,經核實情況并在《調整申請表》簽署處理意見后,報送區縣級稅務機關復核確認。
四、《企業經營情況說明表》增加“專門從事股權(股票)投資業務企業、其他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不得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企業”兩個行次。
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2013年3月27日
來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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