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興政發〔2013〕21號
各鎮人民政府,區政府各委、辦、局(公司)、中心,各街道辦事處:
《大興區征收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費暫行辦法》已經2013年6月5日區政府第1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政府
2013年6月20日
大興區征收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費暫行辦法
為加快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規范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費用征收工作,根據《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費暫行辦法》(京計投資字〔2002〕1792號),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在本區行政區域內(除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46.8平方公里及12平方公里新擴區域內產業及配套用地)的建設項目,除實行有償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且地價款中含基礎設施配套費的項目之外,建設單位應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費。
第二條 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費的征收標準:
(一)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費的征收基數,以批準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筑面積(包括地下建筑面積)為準;
(二)本區行政區域內(除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46.8平方公里及12平方公里新擴區域內產業及配套用地)的建設項目,除第四條規定外,大興新城、新航城規劃區范圍內的建設項目,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160元征收,非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200元征收;大興新城、新航城規劃區范圍外的建設項目,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150元征收,非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190元征收。
第三條 下列建設項目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費,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60元征收,非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100元征收:
(一)能源、交通、市政公用設施。不包括主管部門辦公、生活及其它建設項目;
(二)普通中學(包括職業高中)、小學、幼兒園的教學設施;
(三)污染治理、環境保護設施。包括廢(污)水、廢氣、粉(煙)塵、噪音、廢物、電磁輻射等污染治理設施以及水源保護、環保監測等環境保護設施;(四)看守所、收審所、勞教所、監舍;
(五)消防設施;
(六)火葬場、骨灰堂、殯儀館;
(七)軍隊的戰士營房,單身干部宿舍,各類陣地、機場、靶場、訓練及通信設施,作戰指揮用房,軍需、軍械的儲備、修理用房;
(八)國家批準的軍工專項工程;
(九)建筑面積300平方米以下的單項零星建設項目;
(十)工業技術更新改造項目;
(十一)市政府文件規定免交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費但不免交城市基礎設施“四源”建設費的其它建設項目。
第四條 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費的減、免、緩:
(一)凡屬征收范圍內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費原則上均不予減、免、緩;
(二)凡屬國家、市、區政府現有文件規定減、免、緩的建設項目,經發改部門審核重新確認后繼續執行;
(三)納入我市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的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廉租房項目免收;
(四)危房改造項目,免收原有面積部分,新增面積視情況分別按第三條、第四條執行;
(五)政府投資的普通中學(包括職業高中)、小學、幼兒園的教學設施、醫院項目免收,作為政府的資金支持;
(六)自本辦法發布實施之日起,已取得土地權屬的區、鎮級工業園區內的工業建設項目,按各園區產業政策導向屬于鼓勵發展的,各園區管委會和各鎮政府可根據自身實際及具體項目,提出減、免、緩的優惠政策,經發改部門審核重新確認后,以此作為依據進行征收。除此之外分別視情況按第三條、第四條執行;
(七)凡由區政府批準的減、免、緩的建設項目按批準內容執行;
(八)已批準緩交市政公用設施建設費和“四源”費的建設項目,在緩交期滿后按原批準緩交時核定的數額全額繳納。
第五條 凡按行政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并按本規定繳納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費的項目,經批準轉為房地產開發或其它經營性建設項目,需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時,必須按土地出讓的有關規定,全額評估審定地價款。已繳納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費,按照 《關于“四源”建設費、市政公用設施建設費抵扣綜合地價款有關問題的通知 》(京計投資字〔2001〕276號)有關規定抵扣地價款。
第六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區發改部門負責解釋。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執行。《大興區征收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費暫行辦法》(京興政發〔2003〕43號)及《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費暫行辦法補充規定》(京興政辦發〔2009〕17號)同時廢止。
來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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