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政辦發〔2013〕34號
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委、辦、局、處,各區屬機構:
經2013年7月10日第14次區長辦公會議研究通過,現將《石景山區審計結果公告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落實。
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7月24日
石景山區審計結果公告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審計結果公告工作,提高審計工作透明度,充分發揮審計監督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北京市審計條例》和其他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石景山區向社會公告審計結果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審計結果公告,是指區審計局以專門文書形式通過政府網站、審計機關網站等方式,向社會公開審計管轄范圍內審計事項的有關審計結論性文書所反映內容的公告。
第四條 審計結果公告工作應當堅持依法有序、穩步推進、注重實效的原則,不得危及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第五條 審計結果公告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區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結果;
(二)區級部門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結果;
(三)國有企業事業組織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審計結果;
(四)有關專項資金的審計結果;
(五)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應該公開的其他審計事項的審計結果。
第六條 審計結果公告應當符合下列審批程序:
(一)區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結果需要公告的,須經過區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后方可對外公告;
(二)向區政府呈報的重要審計事項的審計結果需要公告的,應當在呈送的報告中予以說明,區政府在一定期限內無不同意見,方可對外公告;
(三)其他審計事項的審計結果需要公告的,由區審計局審批決定;(四)發布審計結果公告可以不再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
第七條 公告審計結果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評價客觀公正;
(二)在相關審計結論性文書生效后進行;
(三)保守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及相關單位的商業秘密,并遵守國家的有關規定。
第八條 審計結果公告形成的相關材料,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整理歸檔。
第九條 未經批準擅自發布審計結果公告的,應當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來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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