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政發〔2013〕28號
各鎮人民政府,地區和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委、辦、局,各區屬機構:
《順義區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已經2013年7月19日第14次區委常委會議和2013年6月14日第10次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各自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政府
2013年7月29日
順義區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提升區域自主創新能力,鼓勵企業開展技術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調動廣大科技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區域經濟社會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北京市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區科學技術獎的評審、授予,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三條 區科委設立科學技術獎評委會,負責科學技術獎評審的組織工作。
第四條 科學技術獎每2年評審一次。由科學技術獎評委會組織專家組進行評審,初審結果實行公告異議制度。初審結果在媒體上公布,公告期為30天。公告期內對初審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提請復審。
區科委負責組織有關專家對有異議的項目進行復審,實行無記名投票表決,研提復審意見,提交評委會。
第五條 獎勵范圍:在區域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通過原始創新、集成創新、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取得顯著經濟、社會效益的科技成果,主要包括:(一)研究、開發或系統集成高新技術應用于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實施后取得較大經濟或者社會效益的;
(二)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對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等進行技術創新或專利發明,實施后取得較大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三)在工業、農業領域轉化、推廣科技成果并使之產業化過程中,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四)在教育、衛生等社會發展領域研究、開發出具有國內領先水平的公共技術或科學方法,并取得較大社會效益的;
(五)研究成果對于推動決策科學化和管理現代化,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發揮重大作用的。
第六條 參評科學技術獎的科技成果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新產品、新材料:應當是結構新穎、有新功能,能充分利用資源,主要技術指標達到國內先進水平,經批量生產證明性能可靠;有企業標準,并符合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產品標準;食品、化妝品類項目需符合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衛生標準,取得一定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二)新技術、新工藝:應當是技術先進,經實踐證明在降低成本、提高勞動生產率、提高產品質量、節約原材料、降低能耗、減少排放、消除污染等方面具有較大作用,技術成熟,取得一定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三)新的診斷、治療技術:預防和康復技術,應當是技術水平或醫療技術達到先進水平,有一定數量的病例和科學數據,并證明是安全有效的;其主要研究論文應當在市、部級以上或國際專業學術期刊上發表一年以上,具有較好的社會效益。
(四)藥品(人用藥、農藥、獸藥)和生物制品:應當是技術水平先進,新藥應當獲得新藥證書和批準文號;生物制品應取得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新生物制品證書》和批準文號;取得一定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五)醫療器械:產品技術水平先進,三類醫療器械須有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證書》;一、二類醫療器械須有市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證書》。
(六)生物新品種(含動物、植物和微生物):自行發現或培育出與原品種有根本性差異的新品種、新材料、新組合,經過嚴格的科學論證和專業管理部門的認定或批準;通過基因工程方法獲得的新品種、新材料,符合國家科技行政部門以及行業主管部門有關基因工程管理條例的規定;有一定規模的生產和使用(農作物新品種要有3年區域試驗),取得一定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七)教育、衛生等領域的軟科學成果,應有獨到見解,并被有關部門采用,取得一定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第七條 獎勵等級和獎勵標準:
(一)經濟發展類研究成果。
特等獎:主要技術指標經專家鑒定達到國際先進、國內領先水平,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對全區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有獨特或重大的促進作用,并取得顯著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一等獎:主要技術指標經專家鑒定達到國內領先水平,對促進全區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有較大促進作用,并取得明顯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二等獎:主要技術指標達到國內先進水平,對全區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有很好的促進作用,并取得較為突出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三等獎:主要技術指標達到本市先進水平,對全區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有一定的促進作用,并取得相應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二)社會事業方面研究成果。
一等獎:圍繞市、區政府有關決策和科學管理所取得的社會發展研究成果被行業和部門采納,并產生了重大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創造性地提出科學理論、方法,在國內外產生一定影響,實踐證明是科學的、正確的。
二等獎:圍繞市、區政府有關決策和管理,采用先進的手段、科學的分析方法所取得的社會發展研究成果,被行業和部門采納,產生了較大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并在本市同行業中產生較大影響,且被實踐證明是可行的。
三等獎:圍繞市、區政府有關決策和管理采用先進的手段、科學的方法所取得的社會發展研究成果,在行業和部門產生一定影響,并取得了一定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
(三)增設獎項。
科學技術獎評委會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技進步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和推動區域科技進步的實際需要,設立其他獎項。
第八條 獎項、金額及獎金分配:
(一)對獲獎單位和個人頒發榮譽證書和獎金。
1.經濟發展類:
特等獎獎金20萬元(每項授予個人證書最多不超過10個);一等獎獎金10萬元(每項授予個人證書最多不超過7個);二等獎獎金5萬元(每項授予個人證書最多不超過5個);三等獎獎金2萬元(每項授予個人證書最多不超過3個)。
2.社會發展類:
一等獎獎金5萬元(每項授予個人證書最多不超過7個);二等獎獎金2萬元(每項授予個人證書最多不超過5個);三等獎獎金1萬元(每項授予個人證書最多不超過3個)。
(二)獎金分配。
個人及獨家單位完成的項目,獎金由該個人或單位獲得;多家單位共同完成的獲獎項目,獎金根據獲獎項目完成者貢獻大小合理分配,主要完成者所得獎金,一般不少于獎金總額的70%。
第九條 科學技術獎的申報:
申報科學技術獎項目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科學技術獎申報推薦書;
(二)科學技術成果鑒定證書或科技成果評估報告或發明專利證書或行業組織的驗收報告或著作權、版權證;
(三)完整的技術資料和試驗總結報告;
(四)產品的技術標準;
(五)特種行業的行業許可證、產品登記證或注冊證書;
(六)科技成果查新報告書;
(七)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環境生態效益證明;
(八)科學技術獎評委會要求出具的其他證明。
以上材料一式五份裝訂成冊,按隸屬關系由行業主管部門或屬地管理部門初審,初審通過后報區科委。由一個單位完成的項目按行政隸屬關系申報;兩個以上單位共同完成的項目,由主要項目完成單位組織申報。
申報科學技術獎的單位或個人,必須實事求是,如實申報,如有弄虛作假或剽竊他人成果的,撤銷其獎勵資格,追回證書、獎金,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來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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