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文物〔2013〕1160號
一、為促進文物有效保護、合理利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辦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關于加快棚戶區改造工作的意見》、《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意見》等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制定本指導意見。
二、本意見適用于本市區域內棚戶區改造和環境整治中涉及的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筑、具有保護價值建筑的征收及對管理使用單位和居民的搬遷、騰退等保護工作。不可移動文物系指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和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
三、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棚戶區改造和環境整治中涉及的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筑、具有保護價值建筑的保護工作。
四、區縣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涉及的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筑、具有保護價值建筑的保護工作。
五、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對保護工作實施單位在實施范圍內的有關文物保護等工作負責監督。
六、文物保護工作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堅持原址保護的原則,有利于文物的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有利于保護文物原狀,改善文物保護狀況和環境景觀,有利于發揮社會效益。對規劃保留的建筑,主要進行房屋維修加固、完善配套設施、環境綜合整治和建筑節能改造。要重視維護城市傳統風貌特色、保護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以及不可移動文物。禁止將因歷史街區保護、文物修繕帶來的房屋拆遷改造項目納入城市棚戶區改造范圍。
七、完成征收、搬遷、騰退等保護工作的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筑、具有保護價值建筑的產權、使用權的歸屬,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與有關單位和部門依法協商確定。
八、為保障公共利益和政府組織實施的文物征收、搬遷、騰退項目,由實施單位向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區縣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審核項目的征收、搬遷、騰退條件并做出決定。決定前應征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意見。
區縣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應對征收、搬遷、騰退范圍內的不可移動文物的價值、功能、用途、保護狀況、管理人、使用人、所有人等,按照文物保護的有關規定進行核查,并提出保護意見,報區縣人民政府決定。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北京市文物保護單位應征求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同意。
九、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社會影響較大的不可移動文物,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可協商所在區縣人民政府予以優先列入征收、搬遷、騰退范圍。
十、已經作為博物館、保管所或者辟為參觀游覽場所的不可移動文物不列入征收、搬遷、騰退范圍,不得作為企業資產經營。已經作為博物館、保管所或者辟為參觀游覽場所的不可移動文物,其范圍內局部存在占用單位和居民的、危及文物安全的、影響文物對社會開放的,可依法進行征收、搬遷、騰退工作。完成征收、搬遷、騰退后交現有博物館、保管所、參觀游覽場所的管理使用單位用于對社會開放或依法統籌安排其使用功能。
十一、未改變文物原狀、文物建筑安全保護狀況較好的不可移動文物可不列入征收、搬遷、騰退范圍。
十二、為改善不可移動文物的景觀環境,對于危及文物建筑安全的和影響文物對社會開放的其相鄰單位及居民,可依法列入征收、搬遷、騰退范圍。
十三、涉及不可移動文物的征收、搬遷、騰退項目應依照有關規定及時完成立項、土地、規劃、建設等手續。
十四、涉及不可移動文物的征收、搬遷、騰退資金和安置用房應予以優先安排。
十五、征收、搬遷、騰退后的不可移動文物除用于博物館、保管所或者辟為參觀游覽場所之外必須做其他用途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十六、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對已經完成征收、搬遷、騰退工作的不可移動文物的修繕保護,按照有關專項資金管理規定予以優先安排專項資金補助。
十七、在已經完成征收、搬遷、騰退的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范圍進行建設、爆破、鉆探、挖掘作業和在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的,依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十八、本意見自2013年8月15日起實施。
來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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