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容發〔2013〕70號
機關各處室,各直屬事業單位,各企業集團,各有關單位:
為指導本市相關市政公用和市容環境衛生行業重大科技項目攻關、成果推廣和新技術引進,發揮科學技術對首都環境建設和市政市容管理的支撐作用,根據《建設領域推廣應用新技術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09號)有關規定,制訂了《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員會推廣應用新技術管理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員會
2013年10月9日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員會推廣應用新技術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北京市市政市容領域推廣應用新技術工作,指導本市相關市政公用和市容環境衛生行業重大科技項目攻關、成果推廣和新技術引進,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北京市市政市容領域推廣應用新技術活動及其相關管理工作。
本規定所稱推廣應用新技術,是指自主研發或引進的并且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經過評估適用于市政市容領域的先進、成熟、適用的技術、工藝、材料、產品等。
第三條 推廣應用新技術活動,應當堅持政府指導、協會組織、社會參與的原則,推進市政市容領域各行業科技進步和科技成果產業化,實現科學技術對首都環境建設和市政市容管理工作的支撐作用。
第四條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員會是北京市市政市容領域推廣應用新技術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促進新技術新產品的引進、交流和集成,指導與監督市政市容領域新技術推廣應用工作的實施。
第五條 市政市容領域推廣應用新技術活動,主要以下列形式開展:
(一)組織起草、編制并實施市政市容領域科技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和行業重點科技發展計劃項目。
(二)組織申報、編制適用于市政市容領域各行業的技術、材料、工藝和產品的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并組織實施與監督。
(三)組織開展市政市容各行業的技術、材料、工藝和產品等的科技信息收集、整理工作和技術交流活動。
(四)組織開展市政市容各行業的技術、材料、工藝和產品等的科學普及活動。
(五)鼓勵并指導市政市容領域各專業單位、協會學會組織和科技中介服務機構開展本行業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和新產品等的評估、發布和推廣應用活動。
第六條 市政市容領域政府采購新技術新產品工作,按照市政府有關規定和政策執行。
第七條 適用于市政市容領域各行業的技術、材料、工藝和產品的研發生產和經營的社會單位,在參與推廣應用新技術活動中,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的約定,享受利益,承擔風險。
第八條 本規定由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員會發布的《北京市市政行業推廣應用新技術實施辦法(試行)》(京政管字〔2006〕406號)同時廢止。
來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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