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興政發〔2013〕31號
各鎮人民政府,區政府各委、辦、局(公司)、中心,各街道辦事處:
《大興區信息化項目管理辦法》已經2013年10月16日區政府第2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28日
大興區信息化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信息化項目管理,推動信息化建設標準化、集約式發展,根據《北京市信息化促進條例》、《北京市電子政務建設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信息化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是指以計算機、通信、廣播電視以及其他現代信息技術為主要手段的信息網絡、信息系統、信息資源開發利用、信息安全保障等工程的建設、運行維護以及相關管理和研究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中涉及的單位,是指本區各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和相關企業。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使用政府財政資金或者市場化投資的政務與公共服務信息化項目。
第五條 各單位信息化建設項目必須符合本區信息化發展總體規劃,遵循統籌規劃、資源共享、集約建設、務求實效、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六條 區經信委是本區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全區信息化項目統籌規劃、技術審查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項目的申報與審查
第七條 項目建設單位(以下簡稱“建設單位”)應當依據本區信息化發展規劃,結合本單位業務發展需求,在充分研究論證的基礎上提出項目。項目確定后,編制《信息化項目建議書》(代可行性研究報告)報送至區經信委。
第八條 區經信委組織項目審查工作,提出具體審查意見。項目審查內容包括需求效益、規劃布局、技術標準、網絡與信息安全、信息資源共享以及其他相關內容等。
第九條 對于新建、改建、擴建、運行維護等項目,區發改委、區財政局或有關部門應根據區經信委審查意見和相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章 項目建設與管理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按照區經信委提出的審查意見組織項目建設。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嚴格遵守政府采購法、招標投標法和信息化建設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進行項目建設、監理、軟件測評和安全測評等工作。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管理規范和技術標準確定網絡與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等級,并按照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進行備案、審批。建設單位應當根據確定的安全保護等級,同步開展網絡與信息系統安全建設或改建工作。
第十三條 投資200萬元以上的重大信息化項目(以下簡稱“重大項目”)建設必須進行監理,并由區經信委負責全程技術指導、監督和服務。
第十四條 項目開工后,建設單位應定期向區經信委報送項目建設進展情況,建立項目聯絡機制,確保項目建設順利實施。
第四章 項目驗收
第十五條 項目竣工后,由建設單位組織驗收,區經信委及相關單位參與。項目驗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項目驗收前須經軟件測評和信息安全測評。測評未通過的項目,不予驗收,不得接入政務網絡,不得投入運行。重大項目需監理單位提供監理報告。
第十六條 項目實行工程質量保修制度。承攬信息化工程的單位應對信息化工程承擔保修責任,保修期自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兩年。
第十七條 項目投入使用后,建設單位應當制定運行維護方案。驗收滿一年的項目,區經信委會同有關部門對項目開展績效考評,考評結果作為項目運行維護費核算的主要依據。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應于每年9月底前,向區經信委報送本單位下一年度信息化項目建設計劃及已建、在建項目情況。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北京市大興區電子政務建設項目管理辦法》(京興經信委發〔2010〕5號)同時廢止。
來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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