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教人〔2013〕20號
各高等學校:
《北京高等學校青年英才計劃項目管理辦法》已經市教委2013年第16次主任辦公會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2013年12月17日
北京高等學校青年英才計劃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及北京市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教師隊伍建設的決定》(國發〔2012〕41號)和市委辦公廳《關于加強和改進高校青年教師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見》(京辦發〔2012〕14號)的精神,進一步加強北京高等學校教師隊伍建設,規范和加強北京高等學校青年英才培養項目管理,確保項目建設取得實效,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關于實施北京高等學校“青年英才計劃”的通知》(京教工〔2013〕11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計劃在北京地區普通高等學校范圍內實施。市教委安排專項經費保證本計劃的實施。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北京地區普通高等學校。
第二章 項目建設內容
第四條 本項目從2013年開始實施,3年為一周期,一次性遴選2000名左右35歲(含)以下的優秀青年教師給予重點支持,每人每年資助5萬元,連續資助3年。通過開展教學研究、科學研究、社會實踐等方式,幫助青年教師不斷提高教學、科研和社會服務的能力,提高職業道德水平和綜合素質。
第三章 項目組織與管理
第五條 北京高等學校青年英才計劃以項目責任人為基礎,以項目所在的院校為依托,市教委統一領導。
第六條 市教委負責制定實施規劃、經費預算以及相關管理制度建設,負責項目全過程績效管理,組織項目申報和績效考評,并對項目建設過程中的重大問題進行決策。
第七條 高等學校負責對項目的實施、管理和檢查,并按照要求組織項目的申報、管理與驗收,監督項目經費的使用,接受有關部門對項目實施和結果的檢查和經費審計。
第八條 項目責任人嚴格按經費使用要求組織項目的實施,及時做好項目總結并接受有關部門對項目實施和結果的檢查和經費審計。
第四章 項目申報立項
第九條 根據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關于實施北京高等學校“青年英才計劃”的通知》(京教工〔2013〕11號),市教委布置北京高等學校相關申報工作,各高等學校提出申請,報市教委后正式實施。
第十條 項目申報立項程序如下:
(一)市教委發布工作通知;
(二)高等學校根據市教委通知要求組織項目申報;
(三)市教委以文件形式將項目名單下達至項目所在高等學校;
(四)經市財政局審定項目經費方案后,各高等學校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申報條件
(一)申報人須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教育教學思想端正,對教育教學工作滿懷熱情,敬業愛崗,為人師表。
2.積極進取,有提升自身專業素養與教育教學能力的強烈意識,有較大的發展潛力。
3.從事教育教學工作3年及以上,年齡在35周歲以下,具有碩士及以上學位。
4.已經取得各類科研項目資助和人才培養項目資助的青年教師不屬于本項目的資助范圍;
(二)目標明確,內容詳實,計劃可行。
第五章 項目實施
第十二條 本項目實行學校負責制。
第十三條 項目所在學校應有專門機構負責本單位項目的管理工作,并加強對項目的統籌及監督。學校作為項目承擔單位,對項目任務完成和實施效果負責,主要職責:
(一)負責項目經費管理;
(二)負責對項目執行中形成的國有資產和研究成果管理;
(三)協調處理項目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四)接受市教委的檢查和驗收。
第十四條 項目責任人負責項目的具體實施、經費使用,并及時向所在高等學校提交項目年度總結報告、項目中期總結報告和形成的成果。
第十五條 項目實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項目建設目標、內容及項目責任人不得隨意調整。
第十六條 項目實行年度報告制度。項目責任人對年度計劃執行情況進行總結,并于次年3月底前報項目所在學校管理部門,學校匯總后形成學校工作總結于4月底前報市教委。
第十七條 項目實行責任追究制度。
(一)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玩忽職守、以權謀私、弄虛作假等行為人員,一經查實,視情節輕重給予教育批評,或由紀檢監察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對其給予行政(紀律)處分。
(二)對于在項目申請、執行和驗收過程中發現的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剽竊他人科技成果等不端行為,以及違規操作或因主觀原因未能完成計劃任務并造成損失的單位或個人,一經查實,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終止項目任務、在一定時間內不能申請市教委計劃任務等處理。構成違紀的,由紀檢監察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對其給予行政(紀律)處分。
(三)對不按時上報年度總結報告,以及不按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市教委采取停撥經費措施,要求項目責任人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視情節分別給予通報批評,在一定時間內不能參與市教委計劃任務等處理。
第六章 項目檢查與驗收
第十八條 本項目由市教委聯合相關部門在項目建設過程中和完成后組織專家進行抽查和驗收。
第十九條 項目建設情況檢查指在項目建設過程中的不定期隨機檢查和年度工作完成情況檢查。根據項目具體情況,檢查采取收取項目年度總結報告和進入項目單位實地驗收兩種形式進行。
檢查的主要內容是:
(一)項目進展情況;
(二)資金的使用情況;
(三)項目建設中的主要問題和改進措施。對于在檢查中發現的組織實施不力或未經批準自行調整建設內容的,市教委有權調整或終止項目建設計劃的執行。
第二十條 項目驗收采用項目單位報送項目總結報告的形式進行。
項目驗收主要內容是:
(一)目標和任務的實現情況;
(二)實施效果,取得的標志性成果以及經驗分析,對項目實施效果的評價;
(三)項目管理情況;
(四)資金使用情況。
第二十一條 項目驗收結果將由市教委在系統內予以公布。
第七章 項目成果管理
第二十二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產生的成果歸項目所在學校所有,學校應按照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法規進行規范管理。
第二十三條 項目單位應建立項目科學數據庫、項目報告檔案,按照市教委有關數據共享的要求和項目信息管理規定要求,按時上報項目有關數據。
第二十四條 項目實施形成的成果,包括論文、專著、專利、軟件和數據庫等,均應中英文標注“北京高等學校青年英才計劃項目(Beijing Higher Education Young Elite Teacher Project)” 。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北京高等學校青年英才計劃項目經費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教委負責解釋和修訂。
來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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