門政發〔2014〕10號
各鎮人民政府,區政府各委、辦、局,各區屬機構:
現將《門頭溝區防雷減災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政府
2014年3月3日
門頭溝區防雷減災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雷電災害防御工作,規范雷電災害管理,提高雷電災害防御能力和水平,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御條例》、《防雷減災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第24號令)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雷電災害防御(以下簡稱“防雷減災”)是指防御和減輕雷電災害的活動,包括雷電和雷電災害的研究、監測、預警、風險評估、防護以及雷電災害的調查、鑒定等。
第三條 防雷減災工作,實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防雷減災活動的組織和個人應遵守本辦法。
第五條 區氣象局是本行政區域內負責組織管理和指導防雷減災工作的主管機構,區氣象局在北京市氣象局和門頭溝區政府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雷減災工作,組織實施對雷電災害的監測和預警,負責對防雷裝置的安全檢測、設計審核、工程竣工驗收,負責對雷電災害風險的評估、雷電災害的調查、鑒定等。
第六條 區公安消防支隊、區住房城鄉建設委、區質監局、區安全監管局等部門配合區氣象局做好防雷減災的管理工作。
第七條 各類建(構)筑物、場所和設施安裝的雷電防護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防雷標準和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設計、施工和檢測。
本辦法所稱防雷裝置,是指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電涌保護器及其連接導體等構成的,用以防御雷電災害的設施或者系統。
第八條 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防雷裝置專業設計單位應取得區氣象主管機構的設計核準。符合要求的由氣象主管機構出具核準文件;不符合要求的由氣象主管機構提出整改要求,修改后重新審核;未經審核的或未取得核準文件的設計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第九條 在本行政區域內實施防雷裝置安裝施工單位取得區氣象主管機構的竣工驗收。符合要求的由氣象主管機構出具驗收文件;不符合要求的由氣象主管機構提出整改要求,整改后重新驗收;未取得驗收合格文件的防雷裝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條 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防雷裝置應當每年檢測一次,對爆炸和火災危害環境場所的防雷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
第十一條 已安裝防雷裝置的單位或個人應當主動委托有相關資質的防雷裝置檢測機構進行定期檢測,并接受區氣象主管機構和區安全生產管理部門的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區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雷電災害調查、鑒定工作。遭受雷電災害的組織或個人,應當及時向區氣象主管機構報告并協助區氣象主管機構對雷電災害進行調查與鑒定。區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及時向區政府和市氣象主管機構上報本區內的重大雷電災情和年度災害情況。
第十三條 大型建設工程、重點工程、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人員密集場所等項目應當進行雷電災害風險評估,以確保公共安全。門頭溝區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進行本行政區域內的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工作。
第十四條 防雷工程中所使用的防雷產品應當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應當到本市氣象主管機構備案,并接受區氣象主管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申請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設計審核或者竣工驗收的,有關氣象主管機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與警告。
第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氣象主管機構按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不具備防雷裝置檢測、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資質,擅自從事相關活動的;
(二)超出防雷裝置檢測、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資質等級從事相關活動的;
(三)防雷裝置設計未經區氣象主管機構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擅自施工的;
(四)防雷裝置未經區氣象主管機構驗收或者未取得驗收文件,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應當安裝防雷裝置而拒不安裝的;
(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裝置或者產品的;
(三)已有防雷裝置,拒絕進行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四)對重大雷電災害事故隱瞞不報的。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導致雷擊造成火災、爆炸、人員傷亡以及國家財產重大損失的,由主管部門給予直接責任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防雷工作人員由于玩忽職守,導致重大雷電災害事故的,由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致使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遭到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從事防雷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取得資格證書。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區氣象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原《門頭溝區防雷減災管理辦法》(門政發〔2002〕8號)同時廢止。
來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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